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_电子科技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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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电子科技大学原名成都电讯工程学院,是1956年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部署下,由交通大学(现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华南工学院(现华南理工大学)的电讯工程有关专业合并创建而成,1988年更名为电子科技大学,1997年首批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1年进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行列。

电子科技大学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办学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学科拓展战略、国际化战略,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以服务国家、国防和地方经济建设为己任,努力建设电子信息学科领域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

为促进电子科技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由郭沫若手稿集字组成(原“成都电讯工程学院”校名由郭沫若手书)。

第二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实求真、大气大为。其字体由毛泽东手稿集字组成。

第三条

学校设有清水河校区、沙河校区、九里堤校区三个校区。学校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同创新和自由探索。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发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徽章由数字“1956”、字母“e”、学校英文简称“UESTC”、中文全称“电子科技大学”字样、深蓝和橘红色交互的两个椭圆等部分构成,整个画面呈圆形。

第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校徽为红底白字,本科生校徽为白底红字,研究生校徽为黄底红字。

第十七条

学校确定每年9月29日为校庆日。第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daodoc.com。

第二章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

(九)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

用。

(五)按照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学校可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门负责人、纪委副书记,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制度》行使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通过《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制度》行使决策权。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列席校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学校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监察处处长,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确定。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教学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教学部、实验室、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形成办学特色。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教学部或研究院所等。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不同职能,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决策。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具体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批准授予、撤销学位及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等

1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顾问咨询机构,依据其工作条例开展学校建设发展战略研究,对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决策开展调查研究和顾问咨询,协助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六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推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校友包括在电子科技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

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

3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或使用的全部资产实行校、院分级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提议修改,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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