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说明_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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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说明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联合推出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就买卖双方及中介方的权利和义务说明如下:
一、买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卖方应向中介方告知放盘的房屋共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制情况。
2.卖方向中介方提供房地产权属资料供其核对,并保证对房地产拥有完整产权或取得业主委托,有权处置房地产。
3.在中介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买卖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4.买卖双方如要取消委托或变更买卖条件,应及时通知中介方。如中介方在买方或卖方通知取消委托或变更买卖条件前,中介方已取得另一方对交易条件同意的文件,提出取消委托或变更买卖条件一方除须与中介方协商并支付劳务费用外,同时应与另一方协商解约及赔 偿问题。
二、中介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中介方在取得买方购房委托后收取买方诚意金,对诚意金有保管义务,当中介方取得卖方同意以买方委托的条件售房意见时,可代买方将诚意金转给卖方作为购房定金。
2.中介方应当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真实性并带买方察看房地产。
3.经中介方介绍的买卖双方不应进行私下交易,如私下交易,中介方有权要求赔偿。
4.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方有权向买卖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按成交总额 0.5~2.5%计收,独家代理最高不超 3%),如因买方或卖方违约致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基于中介方付出的劳动,中介方有权要求买卖 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5.除介绍促成交易外,买卖方仍需中介方办理其他手续的,中介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