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整顿方案_工程建设领域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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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目标,突出重点、集中清理,健全机制、全面规范,努力营造竞争公平、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健康发展的中介服务市场,为全面提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通过清理整顿,着力解决量质不符、违规操作、效率不高、信誉不好等突出问题,使中介组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通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各项制度,逐步形成中介组织健康规范发展的自律运行机制;通过落实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加强依法监督,理顺政府与中介组织关系,为中介组织创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审查和确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审查中介组织资质:是否持证执业并依法年检;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执业场所;是否经过本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是否达到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数额;是否有规定的注册资金。清查执业人员资格:对照有关规定,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中介组织兼职的问题;审查执业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职称,是否取得必备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兼”“挂”“靠”的情况。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中介组织,坚决打击并依法予以取缔;对未正常开展活动,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检查中介组织的从业情况。是否有超范围中介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的评估、鉴定、验资报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等情况;是否存在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的问题;是否按法定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是否存在以压价、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有无行贿或收礼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查中介组织的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是否公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等收费问题;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能为中介组织服务,向单位、个人强行收费;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收费)竞争,低于服务成本收费;是否存在搭车收费问题;是否存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支付“回扣”或“分成”的问题;是否制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记账是否真实,是否有不记、漏记或少计等现象;是否存在做假账逃税漏税等问题。
(四)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情况。是否有无形式上脱钩,实质上与主管部门搞“收益分成”的业务合作现象;有无利用行政手段制定或变相制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无主管部门将自身工作职能违法转交中介组织办理等现象。
(五)检查对中介组织的监管情况。检查审批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有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规范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于2011年10月10日前基本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31日前基本完成。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相关部门在2011年7月31日以前部署到位,提出本部门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并全面启动,同时将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报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15日前基本完成。
各社会中介组织认真对照清理整顿内容,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形成中介组织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整改方案,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如实登记上报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检查规范阶段:2011年9月15日以前基本完成。
1.检查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社会中介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清理整顿内容,对本部门主管的中介组织逐个进行检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求中介组织逐项进行整改,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规范阶段:(1)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对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完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
(2)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对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组织和严重违法的中介组织、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制度。
(3)中介组织要结合检查和整改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 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
(4)建立信用平台和中介组织的诚信档案。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综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开展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及时掌握中介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要把诚信档案与行业的监管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将诚信档案记录作为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执业者失信、处罚披露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中介组织从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想社会披露,屡教不改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增加社会的可识别性。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在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提供服务,建立使用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5)在清理整顿中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