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理部_中国人民银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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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理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银管发[2006]l46号
关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V1.0.5版)上线
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国家金库北京市各代理支库,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
为妥善解决横向联网试点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与银行账户付款人名称不一致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V 1.0.5版)上线后的业务操作,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报文接口规范做了相应调整。现结合北京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缴款书和协议书的使用(一)自2 0 0 6年7月2 2日起,纳税人在办理税收电子缴库业务时,如遇其税务登记证名称和银行付款人名称不符的,各试点区县地方税务部门应辅导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版《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详见《关于启用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计[2 0 0 6]3 1 4号))。
(二)新版《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启用后,纳税人在办理税收电子缴库业务时,如其税务登记证名称和银行付款人名称一致,仍可继续使用原版《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办理有关业务。原版《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缺少的“纳税人名称“栏,可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本市各联网银行按T I Ps报文接口规范(V1.0.5)版,通过系统默认一致的方式自动填写。
(三)各试点区县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与付款人的具体情况,辅导纳税人选择相应的电子缴库方式。纳税人与付款人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且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与银行开户名称一致的,可继续采取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方式办理电子缴库业务。纳税人与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的,应持新版“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电子缴库,暂不实行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方式缴库。
(四)为满足横向联网试点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在T I Ps系统升级换版前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格式。具体要求待有关文件下发后另行部署。
二、“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业务撤销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应填写《终止协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到主管税务所申请终止协议。税务所受理人员在征管系统中录入协议终止日期,并在其中一份《终止协议申请表》上加盖税务所章后,退给纳税人。
第二步,纳税人持《终止协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开户银行办理终止手续。银行业务人员审核后,在三份申请表上加盖银行印章,同时修改银行系统中的协议状态,协议终止。银行留存有税务和银行签章一份,另两份申请表退给纳税人。
第三步,纳税人将银行退还的《终止协议申请表》一份送回主管税务所,另一份自己留存。
三、纳税人到联网银行使用现金电子缴库的有关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精神,纳税人持《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到联网银行柜台现金缴税的,“付款人账号栏,处可为至,“付款人盖章栏”处可不加盖预留印章。为保证纳税人电子缴税信息安全,本市各联网银行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计算机代码’’和“申报序号,办理电子缴库业务。
特此捅知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