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_科技的社会与伦理问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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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摘要:和谐社会的动力是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和谐社会的构建也需要生产力的推动。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合理使用科学技术,就要加强对科技伦理的认识。科技伦理是人类正确与正当运用科学技术的准则,是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保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科技伦理显得极其重要。

关键词:科学技术;科技伦理;功能;和谐社会;构建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科学技术,但科学技术并不是天然的生产力,科学技术只有正当使用,才能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生产力。科学技术如果运用不当,不仅不能成为生产力,还有可能变成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非和谐因素。因此,科学技术只有在一定的伦理规则约束下才能造福人类,才能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作贡献。于是,人们在反思科技的社会作用时,提出了科技伦理。

所谓科技伦理,是指与科技活动相关联的人或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反映了科学活动的共同本质和人类对科技活动的共同理想。随着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科学技术与伦理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科学研究的方向选择、技术手段的利用等实际上都蕴藏了科学研究主体的伦理价值选择。现代科学绝不是象牙塔中的个人闲情逸致的行为,而是一种集体行动,有动机、有目的、有建制、有价值选择。所以,不仅技术应用与伦理道德相关,科学研究也无法脱离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取向,具有特定的伦理意蕴。国外有学者指出,“没有伦理学的科学是盲目的.而没有科学的伦理学是空洞的”。

那么我们对于科技伦理的研究有什么意义或价值呢?

首先,科技伦理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21世纪科技人员的队伍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庞大,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20世纪最具历史意义的大事之一是:脑力劳动者在数量上首次超过体力劳动者。随着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人员的队伍更加庞大,他们将成为支配社会道德的主导力量之一。在这支队伍中,大多数人有着崇高的道德素质,但也呈现出道德素质下降的趋势。不少年轻的科技人员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工作热情不高。一些科技人员甚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和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必须纯洁科技队伍,提高其道德素质,[1]

这是21世纪时代发展的需要。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也要求通过道德手段加以调节,以消除和缓解其负面影响。一般说来,科技一开始都是服务于善的目的,而不良后果总是潜在地伴随而来。感冒药“康泰克”、“康得”,对于控制感冒症状确实疗效好,但其所含的PPA成分却会引发人体出血性症状和中风;高效农药促进了农业增产,但广泛使用不仅给人类造成疾病威胁,而且危及生态系统;汽车废气是引起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制冷剂氟利昂是臭氧层的“杀手”。至于克隆技术、基因重组技术、核能技术等,无一不存在潜在的危险。因此,研究和规范现代科技伦理,是抑制和消除科技负效应的必不可少的一种有力手段和方法。

其次,科技伦理有助于促使人们全面审视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尤其是人类物质文明发展的主导力量。翻开人类的文明史,不难发现,文明的进步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理论力学的建立是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的前提;科学通过工业与农业变成了巨大的生产力,使陆地得到了开发、海洋得到了利用,为提高人的生活水平提供了物质基础。蒸汽机、内燃机、电灯、电话、电报、火车、轮船等的发明和利用,使资本主义的物质文明远远高于人类社会以往的任何时代。20世纪4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能源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一系列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进一步使人类的物质文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现代科学技术又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丰富了人类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威胁人类前景的全球问题———人口爆炸、资源枯竭、粮食危机、环境污染等等。

因此,当我们审视进而利用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时,就应当有一种全面和发展的眼光,重视和发挥它的正面作用,正视和抑制它的负面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用科技革命照亮人类未来的发展道路,也才能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最后,科技伦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道德文明在整个精神文明中占有特殊地位,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一般说来,科学技术的伦理道德价值,主要在于它能帮助人们分清是非、辨别善恶,克服愚昧迷信和陈旧的道德观念,保持与时俱进的人生态度。科学技术中一切最美好、最珍贵的东西最终都集中在道德里面,并通过人的言行体现出来。从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来看,科学技术对现代社会的全面渗透,导致科技工作者的队伍不断壮大。

在现代社会中,科技的发展促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以科技为中心而发生变化,不断打破原有的模式、秩序、关系和平衡,科技活动在改变实践主体即科技工作者道德价值体系的同时,也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悄然地改变着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科技伦理的创

设,就是要在科学技术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增强的今天,一方面使科学技术的运用得到正确的道德理性的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于邪恶目的利用科技成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道德理性的科技伦理又可以弥补单纯的科技理性之不足,增强科技工作者对于科技开发之后果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以道德理性的自觉来最大限度地消解科技理性在社会负面作用上的不自觉。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科技伦理具有和谐社会的功能,是人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并且,其和谐社会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科技伦理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可忽视的,如果忽视了,那么就会减慢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利用科技伦理来构建我们所期待的和谐社会呢?

第一,构建自然和谐观,让人类重新与大自然结盟。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确立“人类仅仅是自然的一部分、源于自然的人类应当与自然重新结盟”的理念。一直以来,人类只把自然当成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和任意索取的原料仓库,发展科技只是为了更好地征服自然,战胜自然,从而把自己当成自然的主人,凌驾于自然之上,忘记了人类源于自然,是自然的特殊组成部分,应当与自然和谐与共的道理。现代生态学的研究表明:不论人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和程度如何,它都只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明确指出:人类应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享有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因此,要对科技负载价值进行深刻的伦理反思,消除科技发展对生态环境和人类自身的负面影响,应将伦理因素作为一种重要的衡量尺度,使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内化为科技的维度之一,从自然伦理视角出发看待科技的发展。血的事实和教训告诉我们,人类对自然的不尊重、不爱护,最终承受恶果的只能是人类自身。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第二,明晰全员伦理与全程伦理责任。

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活动与过去时代的科学技术活动相比,具有大课题、高难度、高经费、难以预测、影响巨大等特点,其涉及面从小到企业、国家大到国际之间的合作。因此,科学技术活动不再是个人的事业,不再是科学技术专家能完全掌控的活动,而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化的、涉及许多集团和个人的运行过程。在这整个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科学技术专家的责任[3][2]

仅仅是其整个过程全部责任的一个部分。因此,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全体参加人员的全员责任与全程责任。科学技术伦理责任就是指在科学技术运行过程中,与此科学技术活动发生关系的所有有自由选择意志的当事人,对科学技术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简言之,它是科学技术活动当事人对其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伦理责任:一是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二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内容。从主体来看,所有与科学技术活动发生关系的有自由选择意志的人都成为责任主体,而不仅仅限于科学技术专家,因而是全员责任;从内容来看,科学技术的社会责任涵盖了科学技术运行的各个阶段,而不仅仅限于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制及其应用,因而是全程责任。

第三,重视主体价值导向,引领科技造福人类。

作为实现人类目标的工具,技术的应用必须以人类内在的和终极的价值为引导,以便对人类发挥最大效益。科学技术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与人们的伦理价值观念密切相关的。由于科学技术是人创造的,科学技术如何运用在于人,而人们如何运用科学技术又取决于人们受何种伦理价值观念指导。可见科技是作为生产力还是破坏力,关键在于科技主体对科技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科技成果的应用。表面上看,科技工作者只是在追求自然界的真知,具体如何运用这些成果与他们无关,然而事实上,科学活动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探讨,而是一种价值活动,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活动时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进行。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科技工作者也是社会的人,他们理应承担社会上每个人都应承担的道义责任。事实上,科技工作者比一般人更了解科技成果被滥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因此,当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相互冲突时,学术价值就必须让位于社会价值,学术责任应让位于道义责任。面对科学技术的咄咄逼人,许多科学家已经认识到“如果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科学中伦理、道德法则的作用不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知识的话,则整个人类以及科学本身连以算术级数的速度发展都办不到”。

总之,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科技伦理的规范,科技伦理的规范必须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只有这样,科学技术才能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生产力,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目的,才能充分体现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真谛;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我们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5][4]

参考文献:

[1]戴斯 贾丁斯.环境伦理学[M].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2]徐崇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59.[3]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04-30.[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2.[5]弗罗洛夫.科学伦理学[M].齐戎译.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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