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案报告_幼儿园发案报告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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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案 报 告

报案人张远英,女,汉族。1946年农历3月18日出生,退休干部,住阳新县委会干部宿舍楼。

案由:涉嫌抢劫罪

案发经过:

2011年8月19日9时过,我按约到省公安厅来访接待办二楼会议室向刑侦处黄处长、姚警官控告陈述了我女儿苏新辉1999年9月25日在咸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时被医务人员赵桂林、郑波利用医疗行为残害生命,故意杀人的案件事实真相。他们边翻看我送的《对涉嫌犯罪的赵桂林、郑波、邹启耀、周楚雄、黎保成的控告状》、《关于苏新辉医疗事件控告案陈述意见》、《关于赵桂林、郑波医师恶意篡改苏新辉医疗案件病历资料事实说明》等材料,边向我询问案情,并看了严重涉嫌医疗事故罪、故意杀人罪、伪证罪和包庇罪,伪造证据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后,黄处长问我:“银行卡带来没有?退出医院赔款,刑事立案侦查”。对此,我当即回答黄处长说:“我愿意全额退出医院赔款,依法对我女儿苏新辉案件刑事立案侦查。是你们上门取,还是我送来都可以。黄处长听后说:“下班时间到了,今天就谈到这里”。黄处长两人离开后,我将摆放在桌子上的案件材料简略进行了清点、归类、整理,拿着咸宁市政法委苏新辉案件联合调查组的《结案报告》和咸宁市中心医院单方制作出笼,我被迫胁迫签字的《调解协议书》,对接访办冯科长(女)说:“2010年6月28日结案作出处理意见,黄先志、周勇、周天勤他们为了阻止处理意见的实施,包庇犯罪,于同月30日画蛇添足推出无法律依据的无效《调解协议书》”,后又出尔反尔,自我违反,无一字认错、道歉书面交代,对本案五个犯罪嫌疑人无一行政、纪律处分。冯听后从我手中拿走了这两份材 1

料,埋怨我当时为什么不交给黄处长,并说:“我这就同黄处长打电话去,随即,冯进内会议室并反手关了门,行动十分诡秘。我不放心,推开门只见冯未经我同意,私自复印那两份材料,于是我要求他将复印件退还给我,冯死活不给,反而交给了保安说:“你快跑”!我抢先一步挡住了会议室去一楼的门!后来在刘玉明处长再三催促下,保安才将材料交还,我刚接到手,冯当着刘、谢两处长的面,闪电似地将两份材料抢夺了过去,返回了内会议室,随即出来撕成了碎片,恶狠狠地扔在地上,我拾起一看,是来访登记表。回头见保安拿着文书的手往靠墙的背后藏,后在刘玉明处长的再三命令下,保安将两份文书刚交到我的手中,又被冯科长闪电般抢走了,当坊死命地将两份文书撕成了碎片,然后用力重重地甩在她脚下的地上。

刘、谢两位处长离开会议室后,冯某再次发威,她说:“我慎重地警告你,我代表吴永文、代表湖北省公安厅、代表信访处刘玉明处长、谢处长等向你宣布:我们要维护咸宁市公安局先后三次作出对苏新辉医疗事件控告案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我们省公安厅更不可能受理刑事立案了。如果以后你再来省公安厅控告,我们就以你违法上访、缠诉将你轰出去。我是公安厅的警官,我有权利复印公安机关的文书,更有权利撕毁你的文书,我还有权利搜你的身!我听后强压屈辱和愤怒,大步向一楼走去。冯见此马上吩咐保安,“你去给她开一楼的铁门”。当我走到近铁门前,回头发现冯某紧跟在保安后面,我心头一热,还以为她讲礼貌来送行。当我出铁门往马路方向走去约三米远,因没听到关门的响声,回头向冯科长和保安告别!突然听到冯科长小声地对保安下令:你去将老太婆手中的包抢过来!保安双手不停地摆着向铁门倒退,我不能!我不能!我被这突然的变故弄懵了,只知道双手紧紧抱住包。冯见保安不敢,自己就猛冲向我,一把抢走了我的包。冯某一手提包,一手迅速拉开了包的中链,将包内用三个塑料袋套装的一大袋材料提了出来,我上前争夺,终于将我女儿苏新辉案卷材料夺了回来,转身就往大街马路上冲,这时来了两部过路小车,当我站住回头,看见冯某拎着我的蓝凡布文书包同保安一起走进了铁门,仅手关了门。惊魂未定的我,奔跑着进了丁字桥旅社一楼河南人开的“黄油牛肉面馆”躲避。果然几分钟后冯某站在面馆塑料门帘外,用目光搜寻我,因我前面有两位进餐客人挡住了我,才侥幸逃过!我回到丁字桥旅社后清理,发现被冯科长抢劫走的东西有:蓝色凡布文书包一个,内装有我的老花眼镜一副(带盒)和写有电话号码长方形纸条数张、天翼手机一部、圆珠笔三支,信封装的现金3800元,我近期日记本一个、身份证、记事本、高龙学律师名片和湖北省信访局(依省委李鸿忠书记指示)对省公安厅转办函一份。

当日14时过,我避开两便衣(冯某和一男子)长达约两小时的监视、盯哨,向110报了警,梅苑派出所的白警官(女)将我被抢劫走的上述钱、物一一在电脑上作了报案登记。

梅苑派出所所长接访了我的报案,当场交办白警官说:“你坐110警车再去趟省公安厅,将报警婆婆先送去信访处,如果他们不接案,你再送婆婆到厅监察处”。白警官和我乘坐110警车,于这天15时过第二次开去了省公安厅(老厅),来访接待办唯一只有冯和保安两人在,白警官找冯某要了信访处领导的电话号码,我跟在她身后随即出了来访接待办去了外面,待她站在外面的台阶上打完电话后,我随她一起返回时,发现我放在长木椅上的旅行包中链被人拉开约五寸多长的开口,我双手分开包口处,发现被冯某抢走的老花眼镜放在关闭的眼镜盒上面,下面是被抢走的一本近期日记和其中的一枝圆珠笔,再下面是我放的衣服(晚上约9时

左右,谢处长和冯某监检,保安检查我的旅行包内所有物品时,冯某抢走的(信封装的)3800元现金,是在衣服堆里发现的)。这次作案现场唯一只有冯某和保安两人。冯某为逃脱法律责任的追究,公然无法无天,趁我随白警官去外面打电话之机,将其抢走的脏物再次栽赃作案放进了我的旅行包,实令我是可忍,属不可忍!

这天下午16时左右,白警官坐的110警车离开公安厅刚上马路,冯某气焰嚣张的带着一手拿照相机的便衣男子,对着并排站在外面台阶上说话的我和谢处长拍照个不停。

这天晚上的21时左右,抢劫作案人的冯某,公然威风八面在来访接待办的二楼内会议室,当着谢处长,保安和我的面,用手机打110报警台诬陷我说:“我这里有一个违法上访、缠诉的老太婆,还诬告我抢她的包,我请白警再来一趟,将她带到派出所去关着”。

这天晚上21时过,冯在谢处长去一搂来访接待室写材料之后,公然再次嚣张发威用手机打电话指使保安队长说:“你多带几个保安来,将我这里一个违法上访、缠诉的老太婆轰出去!如果她不走,你们就将她抬出去扔到马路上!“我被一群不清楚案件是非真相的保安,受尽侮辱被拖到了车辆往来的马路上,因身份证被冯抢走,我这年近古稀被抢劫受害人,在街头露宿了一晚。期间几度险遭生命暗算!

这天晚上22时左右,冯指使来访接待办保安在公安厅大门哨亭,当着保安队长胡超和众多保安的面对我说:“丁字桥旅社老板将你忘记遗留在房间的包、手机等全部东西一样没少送给了冯科长,你要不要?”我回保安说:你亲眼目睹我的包被冯科长从我手中抢走的,你身为保安,不但不检举报警,事后又伙同冯科长为非作歹威胁旅社老板作伪证,陷害我诬告!保安听后无话可说,溜走了!

这天22时左右开始,保安队长胡超及众多保安先是劝

我去丁字桥旅社住宿,后又说派车去人送我到效区安静的旅社去住宿,派六个保安为我站岗保安全,明天派车去接你来公安厅,陪你去见信访处长、监察处长、厅长都行,均被我拒绝了。最后胡说:“现已近下半夜两点了,我们这么多保安陪着你不能去睡觉”。我说:如果是真心关照,我自己掏钱,在公安厅招待所住宿。胡去请示领导回来对我说:“你的要求领导不同意。要不用我的身份证,我出钱去公安厅马路对面街上近处宾馆住宿”!我同意了,背起旅行包就叫胡走,一群保安跟在后,胡回头说:“你们都去睡觉,只叫马超一个人来就行了”。马超背了一个长方形女式皮包跑步赶来了。过马路后胡一个人前走了,约过了十几分钟胡才露面,对走在街道上的我和马超说:“跑了五、六家宾馆、旅社都是客满住不进”。当走到“华美打字、复印店旁的一条小巷口时,马超推我进去说:队长已进去了,内面有几家旅社,我们也进去”。我说:我不会走巷子的黑路,就在街道上等。我很累,请你替我背下包,马超接过包就往我身后退,队长胡超突然如同地下冒出来一般同我并排站着,我猛回头,见马超已将冯科长抢走的蓝凡布文书包放在了我旅行包中链上面,一只手正在找拉链,我要回了旅行包后说:“你们到底想干什么?你们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知道吗?胡超从马超手中接过蓝凡布文书包自己拧着说:“你先走吧!”马走后胡对我说:“我们保安同警察身份不一样,冯科长要我们这样做,我们得听她的,你不能怪我们”。胡指着他手上拧的蓝色凡布文书包对我说:“这包是不是你的?我说:是的,包有我缝的针线在;胡从包中取出手机捏在手掌间问:你手机的颜色,牌子?我回答说:“绿色、天翼”;胡又从包中取出一个长方形的笔记本问我说:“是不是你的?”我回答说:“是我的记事本,请将本子里夹的东西查看一下。胡队长将我的身份证,高龙学律师的名片,省信访局的转办函等一一拿出

仔细查看后我说:“这下你该相信冯科长抢劫是事实了吧?胡仅问我说:“那我该怎么办?”我说:你将冯科长交给你的这些脏物交给省公安厅信访处、监察处领导或派出所都可以,并如实告诉他们是谁给你的,指使了你作什么!胡超回答我说:“我不敢。还是你拿去吧!”我拒绝说:我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拿走!说后往公安厅岗哨奔跑!胡在后面边追边说:“你不拿走,我就扔在街上,让过路的人捡走”。我说:“你自己做的你自己承担后果法律责任!接着我听到身后传来扔东西时手机重重甩在水泥地上的响声,我没有回头,穿过马路跑到公安厅大门口的哨亭,当班的保安叫杨雨(交接班的保安喊他的名字)。

20日上午近9时,保安队长胡超在公安厅大门内侧,给信访处的谢处长打了手机电话报案,告诉了我的文书包及包内的手机、身份证、记事本、律师名片、省信访局的转办函等东西,都在他手里,是昨晚冯科长给他的。他说后我接过胡的手机,将19号晚上冯科长指使保安先后两次作案的事实真相向他作了投诉报案。

综上所述,冯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七条,涉嫌抢劫私人财物罪,冯某身为公安干警,执法犯法,手段恶劣,性质严重,影响极坏,特向湖北省公安厅监察处,武汉市洪山区梅苑派出所报案,恳请依法审查立案侦查。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厅监察处

武汉市洪山区梅苑派出所

报案人:张远英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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