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范13_机动车维修安全规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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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范一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方针,规范机动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维修业户)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明确维修业户是我安全责任,防止维修业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一、二、三类维修业户均应按规范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维修业户应健全与其维修经营规模和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维修业户应加强对维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等培训和教育,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身缠教育培训,并做好台账记录,对新员工,应做到先培训教育,后上岗。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厂部、车间、班组),并做好教育记录。

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范二

第五条

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是我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消防设施等均应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特备注意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危险物品的存储、使用和维修。

第六条

维修业户应建立健全各工作、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附近,严格执行维护检修制度,做好维护保养记录,保护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加强对维修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对举升设备,电焊气焊设备、起吊设备、轮胎动平衡机、校对设备、漆烤房等机械电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做好检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应淘汰更新。

第七条

维修业户应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情况下维修车辆,严禁无驾驶证人员擅自动用车辆,严禁录用不具备上岗资格条件的维修人员。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维修业户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等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范三

第九条

维修业户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认真落实维修、维修中、修竣后的质量检验规定,对汽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维修或整车维修的,经验检测合格后,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

第十条

维修业户应对维修配件实行进货检验制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安全部维修,应加强检验或检测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应按许可核定的许可项目承修机动车辆。除具备危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均不得承修危险品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不得对槽罐罐体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维修业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一切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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