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续签_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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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
1、风险: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续签合同方式的属于《招法》第四条“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的行为。
2、依据:现行常用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法》及释义、《招法条例》及释义、《23号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细则》、《合同法》及释义中,“续签”字眼只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
《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的第三款为:“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对应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续签合同方式的属于《招法》第四条“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的行为。
3、建议:建议提前规划,重新进行采购。
二:
1、风险: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不能续签呢?也不全是。
2、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的第四款:“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也就是满足“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这个前提下可以续签追加采购,但是法律法规也规定要“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关于合同续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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