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和事假的有关规定_病假和事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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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和事假的有关规定
公司各部门: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请假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在公司原考勤管理制度基础上明确病假和事假有关规定:
一、病假的规定
1.《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去外地治疗,应取得当地县级以上特约医院的转院凭医院证明和检验结果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酌情给假,假期最长不超过7天.若有超过,应有医院证明,并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续假方为有效”
2.补充规定:凡持门诊病假证明续假的,连续续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二、事假规定:
1.职工因私事请假,以公司的工作安排为准,如能安排好工作则可以准许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事假连续续假累计不得1个月。
三、女职工怀孕保胎假
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怀孕期间,经医生建议需要保胎休养,时间在1个月及以上的,个人提交书面材料,经公司研究同意后保胎期间按照病假待遇执行。
四、对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管理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管理,凡出现违返劳动纪律的现象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送达当事人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请假的管理
1.各部门主任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凡出现假期结束未返公司销假或未按规定办理续假达三天以上的,部门应与请假人取得联系并了解实际情况,并将具体事由形成书面报告报人力资源部。
2.对于各类超期未归或联系不上请假人的情况,人资部将根据《劳动法》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形成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行政会研究决定。
3.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考核部门主任2000元/每违规人次。
六、请各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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