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程建设评估办法(试行)_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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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程建设评估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评估的目的课程评估是对课程师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及水平的鉴定与评估。通过评估,考察评价课程教学现状,总结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以促进课程建设,改善教学条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使课程教学更好地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条 评估的形式和内容

课程评估分达标课程评估、重点课程评估和精品课程评估三种形式。达标课程评估是学校对所开设课程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教学质量的鉴定;重点课程评估是在达标课程中依条件评选出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评估是在重点课程中依条件对系级与院级精品课程的评选与认定。

课程评估的内容主要是对课程基础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过程与管理、教学研究与学术水平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鉴定(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达标课程评估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重点课程评估表》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精品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条 评估的程序与办法

(一)达标课程评估

达标课程评估实行教研室自评,系(直属教研室)复评和学校总评的三级评估。达标课程由学校认定。

1.凡已列入教学计划正式开设并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课程,经教研室合格评估后,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于评估当年向所在系(直属教研室)申请达标评估。申请达标课程评估,须按要求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达标课程评估申请表》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达标课程评估表》。

2.系(直属教研室)评估小组由系(直属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副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组成,对教研室申报评估的课程进行复评,并将复评意见和结果填写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达标课程评估申请表》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达标课程评估表》的相应栏目内。系(直属教研室)负责整理本系(直属教研室)所有参评课程的相关材料,并于规定的时间报教务处。逾期不报者,当年不予评估。

3.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系(直属教研室)上报的达标课程进行考核和认定。

(二)重点课程评估

重点课程评估采取教研室申报,系(直属教研室)复评推荐,学校核评审定的方法进行。推荐参加学校重点课程评选的课程应是学校认定的达标课程,该课程在教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质量、教学水平等方面应处于学校同类课程中的领先水平。

1.凡学校认定的达标课程,可由课程所属教研室选优向系申报重点课程,申报重点课程须按要求填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重点课程评估表》。

2.各系(直属教研室)在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内,严格按重点课程条件对教研室申报的课程进行复评、筛选,并根据筛选结果,填写“重点课程推荐表”,连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重点课程评估表》一并报教务处。

3.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将对各系(直属教研室)推荐的课程进行核评,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程,经院长审批后,即定为院级重点课程。

(三)精品课程评估

1、“精品课程”是本院课程的荣誉称号,是各类课程建设和改革的奋斗目标。凡本院各系(室)对普通本科生开设的各类课程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精品课程”的评选:

(1)原则上为全院本科各专业重点课程中受益面广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

(2)师资队伍:具有合理的结构和较高的教学、学术水平,具备献身教育事业的敬业精神,坚持教书育人,致力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有创见、有成效。

(3)教学条件:具有高水平的教材和完备的教学文件、资料,实验课程有较先进的实验条件和较高的使用效率,能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教学手段:具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建有精品课程网站。

(5)教学效果:讲课及各教学环节的质量高,在全面培养高素质的学生方面成绩显著,受到学生和各方面好评。

(6)教学建设和改革有特色,课程质量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

2、各系(直属教研室)在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内,严格按精品课程条件,从本系(室)的重点课程中,择优选报精品课程,填写“精品课程申报表”,连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精品课程评估表》一并报教务处。

3.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将对各系(直属教研室)推荐的精品课程进行核评,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程,经院长审批后,即定为系级或院级精品课程。

第四条 课程评估结果处理

(一)达标课程评估(鉴定)的结论为达标、暂缓通过、不达标三种。

(二)鉴定达标的课程,由学校公布名单并颁发达标课程证书。

1、达标课程具有申请参加重点课程评估的资格。

2、暂缓通过的课程,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并重新接受评估鉴定。

3、经鉴定不合格的课程,由学校区别情况,责令其所属系(室)限期整改,并再次接受鉴定。

4、达标课程每三年复审一次(与当年达标评估同时进行),复审认定不达标的课程,取消其原达标课程资格。

(三)被评上的重点课程与精品课程,学校授予“城市学院重点课程”与“城市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扬,给予奖励。

1、在授予重点课程与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课程所属系(室)可获得学校优先投资,增加实验设备,以完善教学条件。

2、参与重点课程与精品课程建设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安排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

3、重点课程与精品课程每三年复审一次。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称号:

(1)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教学管理明显下滑者;

(2)原课程建设教师调换1/2以上者;

(3)多次出现教学事故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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