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普法专刊十五_五五普法专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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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专刊【之十四】
公司企业常用法律知识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的含义及监管体制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应产品质量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上述的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1)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3)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5)依照该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整改。
(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7)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8)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它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