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侯马市职业中专学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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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二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可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完善新生基本信息表并选择填报专业,班主任协助招办完成学生电子信息的录入,学生及家长核对确认签字,如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仍存在错误由学生及家长负责,信息录入确认截止日期为9月20日。学籍信息确认录入后一周内按班级采集学生学籍照片上传学籍系统。10月25日以前系统反馈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审核无误后,对学籍注册成功的学生学校打印学生学籍信息表下发给学生,学生保留保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新生学籍注册前核查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新生到校报到就读后,逐班核查,由校长审定后再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的制度,不得将未经学校录取,或虽已录取但未到校报到上课的学生列入学籍注册名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在册名单与实际在校生相符,并按照当年学籍当年申报的原则,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注册学籍,隔年不得再补报注册学籍。

第五条 在校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期要进行学籍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学籍注册在开学后由班主任在两周内上报本班注册学生名单。开学两周内未报到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六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开学两周内未报到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十五条 对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十六条 教务处、专业部每学期期末提供学生学业成绩并协助招办上传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以政教处每学期提供上传的品德评价等级为准)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以每学期教务处提供上传的各科期末成绩为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4.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一:学生转学、留级、休学、注销、复学、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及监护人向班主任及年级主任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班主任到招办领取相关申请表。

2、学生及监护人填写好申请表并携带书面申请让学校各级领导审核签字。

3、学籍管理员接收材料,在一个月内批量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4、转学、留级在学期末办理,每学期办理一次。

5、休学、注销、退学在每月1—5日提交申请,一月只办理一次。第二:学生修改学籍信息

1、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信息变更须修改学籍信息,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籍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填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2、在每月1—5日提交申请,一月只办理一次。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实行假期集中办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职业中专学校之间转学,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批准备案;职业中学之间转学,由转入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批准备案;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职业高中,经普通高中所属市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属市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批准备案,在职业高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普通中专学校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报两省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批准备案。为便于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集中办理,学期中不予受理。办理转学手续时,转出学校需出具该生在学

期间的学业成绩、学籍档案以及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招生录取底簿复印件。

第四:毕业证书遗失,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普通中专(或职业中专)毕业证书遗失,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职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由学校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需出具以下材料:毕业生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补办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的招生录取底簿复印件、毕业生审核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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