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_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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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合政办〔2013〕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期内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法律事务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度组织一次。日常工作考核根据法律事务处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相关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工作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勤(10分)。离开本市一周以上,或出境、出国事先未向市政府法制办告知备案的,一次扣2分。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

(二)发挥作用(5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

1、未能按要求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

2、未能按要求每季度提交至少一篇专报信息;

3、未能按要求提交年终工作总结;

4、未能按要求为部门重大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5、未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规范执业(20分)。执业期间被投诉查实的或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等任职期间有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一次扣10分;

(四)树立形象(20分)。有违反《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十二条情形的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等有损法律顾问形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10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如积极报送专报信息,积极申报相关课题等,一次加1分;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政府部门和群众受到好评的,一次加1分;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90分之间)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优秀,予以奖励并通报表彰。

市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不合格,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任期届满按照一定比例对市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违反《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报请市政府批准解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201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合府法〔201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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