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_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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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刑法

论文名字:(刑法案例分析)作者名字:方茜

作者学号:

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20094543

刑法案例分析:

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

【案情】

被告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男,22岁,系保定某单位实习生

被告人李启铭,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男子(李刚儿子)酒后驾驶一辆朋友的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从照片可明显看出是平底鞋)的女生后,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学生和保安拦下,李启铭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却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知道我爹是谁不?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肇事者爸爸李刚是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之为“李刚门”。

事发现场,造成事故车辆前挡风玻璃当场撞碎,两被撞女生一人昏迷,一人倒地不能动,昏迷女孩头部有血迹。事发后,有学生去通知校警卫室,有学生去通知校医,有学生拨打了110、120,也有学生记下造成事故车辆车牌号。

接到报警,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迅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在依法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李启铭驾驶执照的同时,迅速组织抢救伤者。事故处理民警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

18日,记者登陆河北大学BBS获悉,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女生左腿骨裂,已脱离生命危险并转院治疗。

【相关进展】

消息不胫而走,网友们对肇事者的嚣张跋扈极度愤怒,并自发人肉搜索。肇事者名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22岁。随后,网友们将其手机、QQ等曝光。18日,对于记者的采访,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选择回避,一工作人员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现在无法提供其它信息。19日,有网友将李启铭一些生活照,及其女友照片悉数挂到网上。另外,一名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女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去世的陈姓女生是她的师妹,名叫陈晓凤,为人十分温和,父母事发当晚赶到保定。

有人一度说李启铭醉酒驾车撞死女大学生一案已有了审判结果,即李启铭因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十万伤者五万。李启铭被实习单位开除,李刚被调往其它分局做副局长。张晶晶已经给河北大学及保定**局北市区分局软禁在医院,禁止媒体记者采访。同时河北大学已经将死者和伤者的同一宿舍室友女生(现大一)全部保研。

10月24日晚间,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网络发言人发表微博称,“河大校园车祸”肇事者已被批准逮捕。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最新发布:河北大学“校园车祸”一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望都县公安局管辖,经望都县警方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10月24日,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保定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系李启铭肇事地点所在的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为加大此次案件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此案采取异地审判的方式,届时将邀请法学界专家和河北大学部分师生听审。

11月4日以后,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内的“李刚门”事件变得有些沉寂。直到近日网上传出,受害方陈晓凤一家的代理律师张凯被打,并透露李刚家已与陈家私下“和解”。

“河大飙车案”受害者陈晓凤家属代理律师博客上写到:11月5日,陈林电话再次无法接通。下午三时接到其父亲电话说:“张律师,我代表全家感谢你,以后会登门拜访。我们的事情已经解决了。我问:怎么解决的?他说:我不方便说。半小时后,收到律所电话:陈家到律所解除了合同。”

记者调查,在11月初,李启铭家人和陈晓凤父母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现在陈晓凤父母已经拿到了协议中约定的46万元赔偿。

河北警方12月21日证实了这一消息。但警方同时表示,“此案的刑事部分还在审理中,李启铭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律师认为,双方和解对于李启铭将要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会有“很大影响”。

“你说我能不恨这个孩子(李启铭)吗?我等着法律判决。”陈晓凤的父亲陈广乾私下跟记者表示。但按照协议约定,陈广乾不得再和李家有联系,不得和媒体接触。

知情人士透露,赔偿协议上规定,李刚赔偿陈家所有费用总计46万元人民币,双方担保人分别为保定市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和南四仲村村主任。陈广乾说,签署协议前后,作为肇事方代表的李刚始终未出面,协议是李刚在上面签好字之后拿给他签字的。陈广乾说,协议中规定“双方不能再联系,不能接触记者”。陈林告诉相熟的朋友,为了防止陈家与外界联系,这46万元并没有当场给陈家,而是由位伯镇政府暂时保管,等事情平息后才能交给陈家。直到12月20日,陈广乾才肯定地告诉记者,已经拿到了这笔钱。“我们只想早点解决,多几十万少几十万对我们来说也就那样。”陈广乾还是走来走去,“我们拖不起啊。”

至目前为止,事发地河北大学还没有做出任何的表示。在该校的网站上见不到任何关于此事件的情况说明,没有介绍该校将如何处理此事,如在未来将如何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相反,据媒体透露,河北大学禁止任何学生参与此事的讨论,并严禁学生参与媒体访问,校方出台了禁止学生在学校轮滑的规定,却未出台禁止机动车入校的规定,坊间对此议论纷纷。

据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21日下午,河北大学校园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李刚接受央视独家采访,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道歉,鞠躬。采访中李刚多次哽咽,不能自已。

该事件目前在网上仍没有已获证实的判决消息。但我们可从下面的信息转载中窥出事情的结果。

以下为转载内容:

今天下午从张凯律师的博客[5]中得知,“李启铭案”中的死者家属于肇事者李启铭方达成和解,双方“私了”;作为死者方的代理律师,张凯被解聘。当李启铭肇事后的表现激起了全民公愤的时候,这早已不仅仅是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事情了,舆论界的空前关注、新闻界的大力宣传、法制界的一阵亢奋

不安;对于这样一场公共案件的审判,其判决结果的意义应当是历史上重要的一笔。然而“事与愿违”,虽然张凯律师早已预料到了,但是从他的文中我们难免会感觉到他的不满与无奈 “最坏打算”终究还是没能够避免。至于他们受到了“威逼”还是“利诱”已经不重要了,这件案子突然“告终”了,然而它留下的几层阴影又该如何扫去?

首先是陈晓凤的家人的哀痛。他们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了一位年轻的女儿、妹妹,谁能想到今年刚考上大学就遭遇如此不幸?生命的脆弱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共鸣。突然间就少了这样一位至亲之人,谁愿意承受这样的现实?也许他们并不想这样妥协,只是事实让他们不得不如此,外界的喧嚣对于他们而言又算得了什么呢?

其次是法律界的悲鸣。与张凯律师一样,满腔正义的人士正准备再一次维护法律与正义的尊严之际,却突然遭到了冷水。即便他们顶着很大的压力,但仍然敢于放手一搏,我们为这样的律师鼓劲,却突然发现前面路断了。他们最大的遗憾,也许并不是可能发生的失败,而是半途而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终止。正如张凯律师最后的发问:“然而,我们想要的仅仅是这个吗?”当然不是,我们需要的是包括整个程序和结果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正义。

然后,便是公众的纠结。从一开始不遗余力地声讨,然后关注案件的一步步发展,最后等待公正判决的时候,却戛然而止。可以这么说,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舆论起到了绝对的监督作用,而最终结果是“无疾而终”,他们当然难以接受;然而只是难以接受,比起张凯律师,他们更是无能为力。也许用不了一段时间,舆论的哗然之声便会悄然退去,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判决,只是很难再提起。

最后,是留给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标本。李启铭案是一个公共事件,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带着我们所处时代的各种元素,掺杂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官与民、法制与人性、正义与妥协、舆论宣传与监督„„包括落幕的形式——“完美”大结局,种种蛛丝马迹,都是这个时代某一块影子,尘封也罢,再提起也罢,挥之不去。

我想,此事大多数的民众应当与我一样的感觉吧:怅然若有所失,却不知其所以然。至于最后究竟会如何判决,虽然目前难以预料,然而这一转折性的“私底下协议”似乎已经在公众心中宣判了。即便还有悬念,也再无波澜。一场起于舆论的公众事件,终究将在舆论中归于安静。这些个文字,且当做是为了忘却的纪念罢!

【我的观点】

一、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就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实际上无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是《监狱法》规定的都是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在我国并没有监外执行的规定。普通民众往往将缓刑当成监外执行,实际上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有如下规定: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

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办理的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共安全专家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实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另外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并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见,重大事故的参考是:“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付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虽然从表面上看,李启铭的行为确实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之后也确实存在逃逸行为。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调整的是公共环境中的交通运输场合:如高速公路,城市街道等专供车辆运行和行人通行的道路,本次“校园车祸”发生在河北大学的生活校区内,校园车辆的进出有严格限制,并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李启铭当时的车速很快,据目击者估计有80到 100公里(校园时速应当限制在20公里),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生活区限速5公里/小时,而肇事车辆远远超过此速度,是明显的故意放纵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只是一种过失行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认为,从媒体曝光表明:

第一、李启铭当时的车速很快,据目击者估计有80到 100公里(校园时速应当限制在20公里),速度鉴定书上写着事故现场未发现明显刹车痕,这说明肇事者在撞人前后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性质特别恶劣;

第二、在主观方面,我认为李启铭存在着间接故意。李启铭是醉酒驾驶,作为一个通过机动车考试,有正常辨认能力的成年人,李启铭应该清楚醉酒后不能开车,对于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是有足够认知的;

第三,事故发生地是在河北大学的校园生活区,李启铭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应当对学校的通行情况了解,李启铭醉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在校园生活区内的道路上,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从这也能看出李启铭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李启铭属于醉酒驾驶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没有旅行救助义务,而是继续驾车送女友,沿路返回的时候被保安和周围同学截下,且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就去告,我爸是李刚”,由此可以看出李启铭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具有认知,并且对事故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漠视态度,具有主观恶性;

第五、我认为被撞的并不是特定遇害的两位同学,在该路上通行的任何一位同学和老师都有可能会收到危害,因此,该案中行为人侵犯的应当是公共安全。

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说,李启铭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从主体来说,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主观方面,其希望或放任撞死人的发生,客体来说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方面造了一死一伤的重大损害。

依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综上,我认为该“校园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较合理。《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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