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及职业病防治_职业病工伤保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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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及职业病防治

一、目的保障员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劳动保护,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区实施劳动保护的全体员工

三、术语和定义

1、劳动保护用品: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防御装备。

2、特种作业: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操作劳动的人员。

四、管理职责

1、工会负责制定本办法并贯彻实施,各施工队负责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2、工程部负责在方案中选用有利于职业病和保护劳动健康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和工艺。

3、工区负责现场劳动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管理要求

1、劳动保护用品控制

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按防护部位分为安全帽类、呼吸护a、具、护目用具、听力护具、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坠落用具和护肤用品等。b、劳动保护用品,由工区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任何个人不得任意购买。

c、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有《出厂合格证》。由地方政府或国家劳动保护检测中心的产品《检验合格证》。d、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在使用说明中,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及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标准和编号等说明,限期使用产品注明有效日期.e、包装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有明显的指定标识.f、严禁购买假冒产品、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严禁购买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而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产品,严禁购买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和过期产品。g、劳动保护用品由工区统一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进行发放。h、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

i、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2、职业病防治

工程部积极推广和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a、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b、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由于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而受到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c、对急性职业中毒应及时做好救治工作。d、工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进行纠正。

3、特殊作业劳动保护

a特殊作业范围包括:高低压电工作业;超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信号指挥机动车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中小型机械操作等八大类。

b、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作业和持有过期证件操作。

4、实施

a、各工区和施工队必须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使用和保管制度。

B、做好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早期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及早治疗。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考虑其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劳动强度等,确保操作安全。

煤矿工伤管理办法

一、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部门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矿值班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用工性质、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科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5、全矿职工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7 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劳资科。

(二)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伤的部门于事故发生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全科、劳资科汇报。

二、工伤治疗

1、工伤人员原则上我矿职工医院治疗,如需到我矿以外的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经我矿职工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2、工伤人员需要在我矿职工医院治疗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在当班写出工伤事故简单经过报告,单位值班干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矿调度室当班值班主任或调度员签字,安全科开具《工伤就医证明》,必须经劳资科工伤医保组登记盖章后,凭《工伤就医证明》到我矿职工医院挂帐就医(如伤情严重,急需救治者应首先安排伤员就医,然后再补办《工伤就医证明》)。

3、工伤人员在我矿职工医院以外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在工伤认定书下达之前需要借款治疗时,由单位填写借款单,安全科、劳资科签字、盖章,报矿长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4、能在门诊治疗的伤情一定要在门诊治疗,不得住院治疗。否则,住院补助费、护理费和医疗保险中心工伤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均由工伤者承担。

三、工伤护理

1、工伤人员初次入院治疗期间,伤情较重的,经劳资科同意后,原则上由工伤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不得委托工伤家属或亲友护理,待工伤人员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单位必须减少或撤回护理人员。初次入院治疗的重工伤人员在生命危险期内可安排一名家属对其护理,伤情稳定后及时撤回。对工伤所致植物人,可安排一名家属长期护理,直至康复。对初次入院的重工伤人员在生命危险期内和植物人康复前家属护理按徐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标准按月发给护理费。

2、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停工留薪期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破皮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个月,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停工留薪期规定的月数。

2、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另行增加1-3个月停工留薪期。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原则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工伤职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井下采掘岗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矿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井下辅助岗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矿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地面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矿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六、工伤人员的批假手续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工伤定点医院出具住院证明,由工伤本人填写或单位安排人员填写工伤假条,凭住院证明审批工伤假(每次批假天数不得超过1个月),首先由单位党政主管同意,安全科签字确认,由劳资科工伤医保组审批,交考勤组审核备案。

2、劳资科建立工伤人员休假台帐,未经劳资科审批的工伤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七、工伤费用理赔

1、“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前,工伤医疗费由矿垫付,所发生的费用由劳资科到乡宁县医保中心进行理赔。“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后,矿不再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先由工伤定点医院垫付,然后由工伤定点医院到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

2、发生工伤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工伤医疗介绍信”,应安排有关人员,根据“工伤医疗介绍信”的有效时间(有效期七天)及时办理出、入院结账手续。出院的原始发票、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资料送交矿劳资科工伤医保组。

3、劳动工资科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理赔工作,要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发生额及时到市保中心进行理赔,工伤医疗费用理赔率要达到矿规定的80%以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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