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_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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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我厅制订了《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特制定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

一、配置标准

(一)应独立设置中医诊室、中医治疗室、中药房、中药仓库;有中医特色专科的卫生院应设立中药加工房、煎药房等;并可设中医病房。

中医诊室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中医治疗室(针灸、推拿、磁疗等)不得少于12平方米。

中药房不得少于12平方米,中药仓库不少于40平方米,有防潮、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中药加工房不少于30平方米,有洗药、切药、炒药、干燥等炮制加工的基本条件;煎药房不少于10平方米,周围20米以内无环境污染源。

(二)应配备电针仪、磁疗仪等5种以上中医诊疗设备。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少于执业医师总数的25%。

二、工作指标

(一)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药理论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35种以上;中医药服务应占全院医疗服务总量的25%以上。

2、在医疗临床及康复保健服务实践中广泛运用中药及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中医药传统技术5种以上。

3、能提供100种中成药和350种以上的中药饮片,满足临床用药需要,中药销售额占药品销售总额的30%以上。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预防保健

充分运用中医药知识预防各种传染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科普知识;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参与辖区内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三)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使每个村有一名中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鼓励并指导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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