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_质量保证期以后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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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现公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如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对于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
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
对于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
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对于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
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并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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