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教育局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_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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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教育局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为保证我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的有效开展,加强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科研水平,促进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我市凡从事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研究的人士均可申请“德阳市教育局教育科研项目”。
第二条获市教育局批准立项的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应接受本管理办法,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
第三条受市教育局委托,德阳市教育局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办法,并对本管理办法负责,具体由德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实施。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级课题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县(市、区)教研室及课题单位共同管理。市直属学校承担的实际课题由市教科所、旌阳区教科所及课题单位共同管理。
第五条市教科所负责制定并定期公布市级课题立项方案,审定市级课题的研究方案,对课题研究进行过程管理和指导,组织信息交流,培训研究人员,组织对课题的验收和鉴定等。
第六条县(市、区)教研室对本地区承担的市级课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帮助学校和课题承担者解决研究中的具体问题,并按市教科所的要求定期汇报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研究加强领导与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经费等条件上给与积极支持,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市级课题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课题选择应遵循必要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
第九条实际课题的申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市教科所在申报之前公布市级科研课题申报条件。
第十条市级课题申报人必须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负责人。每一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市级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申报人须按规定填写《德阳市教育局教育科研申请书》,经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教研室择优上报市教科所。
第十二条每年二至九月为该年度市级课题申报时间。
第十三条市级课题的确定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质量的原则。第十四条市教育局责成市教科所负责市级课题的审批工作。市教科所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课题由市教育局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确认。最终评审结果由市教育局批准公布并公示。
四、市级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以所在单位为主。市级课题正式立项后一月内,课题申报人应将该课题研究的正式方案上报市教科所备案,并按方案开展研究,努力完成预定目标。
对市级课题研究须作重大调整或需要终端研究,必须由课题负责人及其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市级课题负责人应按市教科所有关规定,将反应研究情况的重要资料及时上报市教科所存档,并填写《德阳市教育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报告
表》,形成年报制度,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教科所可采取各种方式,对各市级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未能按计划进行研究的课题,可提出警告,调整课题级别,直至撤销该课题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课题组的自我管理
1、课题组应设组长(负责人)1人,根据需要,也可设副组长1—2人。大型的研究课题,由若干单位协作完成,应设组长单位一个,根据需要,也可设副组长单位1—2个,其余的参研单位为成员单位。
2、课题组成员可分为“主研者”和“参加人员”两类。主研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重要创新点的提出者、研制者;(2)重要科学现象、规律或改革方案的主要发现者、阐明者与制定者;(3)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的主要解决者。主研人员与参研人员的身份,应在课题结束时根据各研究者实际贡献最后确定。
3、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应是主研者之一。课题组组长的职责为:
(1)承担或参与承担项目的主要研究任务,协调课题组成员的力量,保证课题研究计划顺利展开;
(2)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及资助金的使用许可范围决定资助金的开支项目,并报请单位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审核;
(3)加强与各级管理部门的联系。
4、课题组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没有参加课题研究工作的,不能列为课题组成员;未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不能列为课题负责人。
5、课题组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聘请研究工作顾问或指导专家。对课题研究的某一方面的关键点提出过实质性指导、咨询意见并被课题组采纳的有关人员,方可视为课题研究的指导者或顾问。指导者或顾问不能列为课题组成员。
6、参加分级共管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没有参加具体研究工作的,不能算作课题组成员。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指导、咨询意见并被采纳的,不能视作指导者或顾问。
7、凡被批准立项的市级课题,应在收到立项通知3个月之内,召开开题报告论证会。开题报告会要注重实效,报告会可聘请对该课题范畴有较为深入研究的专家3-5人和全体课题研究人员参加,共同论证课题实施的科学性、可行性。
8、市级课题在整个研究期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阶段总结评审会。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应注意加强课题的档案管理,其主要包括:
1、立项申请报告,研究方案,审批手续。
2、研究工作中的各种记录、照片、声响材料、普教教学效果的测试、记录、阶段成果报告;
3、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效果自测报告、论文、专著等;
4、结题申请、验收、鉴定报告,鉴定评审会议记录、验收或鉴定结论、证书等。
5、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第十九条自科研开始之日起,即应建立科研档案积累袋,指定专人随时收集、整理和保管应当归档的研究文件材料,并定期检查,确保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格式统一,字迹清晰,便于保存,便于查阅。有条件的应将主要文字材料存入电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五、市级课题结题鉴定
第二十一条结题条件
1、按计划完成研究,原定的目标已经实现。
2、课题研究的主题报告已完成。
3、反应课题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资料已整理齐全。
第二十二条结题手续
符合结题条件的课题,由课题申报人向市教科所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并附上下列材料:
1、课题研究方案
2、课题研究的《研究报告》、《工作报告》、《实验效果自测报告》
3、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的自我分析。
市教科所受理结题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市教科所受理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现场调查,做出是否进行结题验收的决定,并于30日通知课题结题单位。
第二十三条符合结题条件的市级课题由市教科所组织评审鉴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专家通信结题鉴定或专家会议(现场)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评审鉴定组的成员由市教科所聘请,一般为5-9人,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2人,可聘请学术秘书一人。鉴定组组长对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品审鉴定组的成员可由教育行政干部、教育理论工作者、教研员及同行教师担任,其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应少于2-3人,课题组可提名2-5人鉴定组建议人员;可以向成果鉴定组织单位提出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学术秘书须由熟悉市级课题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的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申请鉴定的有关报告、技术性文件等,应在鉴定前一周内送达参加鉴定人员。鉴定会会期一般为一天。若鉴定与教育科研、教改实验培训活动相结合进行,可进行2-3天,但一定有良好的计划。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单位可以向申请参加坚定的专家组成员发放一定的咨询费。但不能向参加鉴定获的其他人员发放咨询费。鉴定活动一定要注意节约开支,不能搞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七条成果鉴定应从研究过程评价、效果评价、成果科学性三方面综合考虑。研究的完成度、所取的教育改革效果、成果的教育改革价值(包括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先进性、创新性)、理论水平等是鉴定评价的主要标准。
第二十八条评审鉴定组应以科学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对课题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意见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组组长对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的验收、鉴定活动,其结论无效。
第三十条成果研究者对成果的权利,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项目研究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在发表、公布时应注明“本文系德阳市教育局教育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字样,必要时,还应注明各级管理单位及名称,其署名应注意保护研究者的合法权益。
六、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学校、县(市、区)、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学校、县(市、区)、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对优秀的教育科研成果,每三年进行一次德阳市级评选活动,有关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费
第三十二条教育科研经费坚持自筹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教育科研经费的使用本着“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研究过程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终止研究,则撤销该课题研究,并追究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会议费:会议食宿费、会场租赁费等。
2、调研费:问卷、调查活动差旅和食宿、数据处理等费用。
3、资料费:图书购置、信息查询、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拍刻录、翻译等技术性使用费用。
4、专家咨询费: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劳务费,课题开题论证、中期论证、专题研讨会等专家咨询费。
5、劳务费:课题组成员和其他参研者的劳务性费用。
6、鉴定费:课题结题鉴定或成果鉴定的专家、学术秘书等费用。
7、出版费:成果出版、发表等费用。
8、其他费用(如纸张耗材等)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销程序为: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科研管理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报销。
课题研究经费的支出接受科研管理部门监督、审核。对挪用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以往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德阳市教育局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德阳市教育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