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资阳市分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办法_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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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车辆安全行驶,能更好的为公司服务。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资阳市分公司本部的所有行政用车和业务用车。
第二章 日常维修保养
第三条 维修程序保养程序
(一)申请
驾驶人员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或需要保养时,应当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然后提交理赔/客户服务中心
(二)核实
理赔/客户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应根据《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现场随车核实车辆的维修保养项目。
(三)预算
理赔/客户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根据核定后的维修保养项目核定维修价格。并提交理赔/客户服务中心领导签字确认。
(四)审批
维修保养项目核定和预算完毕后,应提交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后。并送协议维修厂维修。
(五)验收
维修完毕,驾驶员应将车辆和维修清单交理赔/客户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检验维修保养项目。并将《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和维修清单交办公室统一备案管理。
(四)增加维修保养项目
在送修过程中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应按以上流程重新审核增加项目。
(五)费用结算
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办公室负责季度或年度结算。
第三章 紧急情况维修保养
第四条 车辆因在异地执行公务途中,且不能及时驻地维修保养时,若维修保养费用在500元以内需联系理赔/客户服务中心领导批示。若维修保养费用在500元以上需联系分管副总批示。
第五条 车辆在本地执行公务途中,因发生机械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施救应联系理赔/客户服务中心领导批示。其余维修保养项目按日常维修保养程序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故障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由驾驶员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未按流程送修,未送协议维修厂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公司不予认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
201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