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执法情况_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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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水利水保局行政执法情况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平陆县水利水保局 性 质:行政机关 法 人:赵正平

地 点:古虞路南一号 电 话:0359-3522119 执法股室:水资办、水保监督站、河道管理站、水政股 执法人员:

水 资 办:任亚平 穆云峰 程若瑞 冯宁朝 水保监督站:赵庆奎 李忠义 裴增业 吕彦杰

陈晓龙

河道管理站:李尚荣 宋典熬 杨继康

水 政 股:张车平

执法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职责权限

职责权限

(一)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负责全县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报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县河道采砂审核、批准、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河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7、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9、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0、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11、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1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13、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4、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

15、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

16、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1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18、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执法程序一、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立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水事违法行为应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1、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3、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二)调查取证

1、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和证人提出询问,索取有关的证据,证据

包括以下几种: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结果;⑺鉴定结论。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写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对需要进行水行政处罚的,在处罚决定之前应口

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1、对当场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七)结案

承办人员在案件自理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结案情况在行政执法网上公示。

二、简单程序

属于行政执法网上随时公示的内容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

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人政监察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六)在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案件办结情况在行政执法公示网上公示。

强制措施

一、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采取补求措施恢复原貌。

三、进行罚款、吊销证照和移交司法机关。

四、审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4、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6、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罚款

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水资源费、罚款

9、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0、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1、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或者故意损坏取水计量设施,造成取水无法正常计量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安装、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3、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1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责令恢复原状,罚款,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16、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擅自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除障碍、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恢复原貌

17、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18、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防浪、护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除障碍、责令排除阻碍、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19、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恢复原貌、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0、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貌、责令清除、拆除障碍、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2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以及未对其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线、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或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2、开发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23、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4、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5、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水工程及设施和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及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27、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罚款

28、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造成水土流失的;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29、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砂船只等工具、罚款

30、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罚款、吊销准采证

31、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全垦造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2、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3、在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治理、罚款

35、在生产建设中排弃固体废弃物,未按水保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存放场堆放;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6、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办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等生产活动,未填报水土保

持方案表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水保设施未实施 “三同时”,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种类:限期治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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