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动态管理量化考核办法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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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动态管理量化考核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确保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和新申报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
按照创建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内容主要包括:①组织领导和班子自身建设情况;②开展创建活动和思想道德建设情况;③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和树立社会形象情况;④开展文化建设年活动情况和开展文体活动情况;⑤加强管理和遵纪守法情况;⑥内外环境整洁与环保达标情况。
三、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浮动指标加减分幅度为±10分,考核达到基本标准满分为90分。对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实行加分,年度内有多项(次)奖励记分情形的,可累加计分。各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单位)的申报奖励记分,仅限于本单位当年度获得的综合性荣誉(下属单位和个人获得荣誉不计在内),跨年度表彰的,按命名表彰文件颁发的日期给予奖励记分。对创建工作不重视,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的单位实行减分。凡是计分,必须有原始证明材料,并建档备查(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1、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要对照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写考核指标自测得分情况、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格,并写出申请报告,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文明办。
2、听取汇报。被考核单位负责同志代表单位向考核组汇报创建工作情况,考核组成员向被考核单位相关人员了解创建工作情况。
3、材料审核。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材料审核组,对各被考核单位创建档案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4、调查核实。主要采取实地察看、征求意见、走访询问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5、综合评定。考核组根据工作汇报、调查核实、走访情况,酝酿进行量化计分,报市文明办审议。
6、征求意见。酝酿被考核单位复查申报考核期间,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610办公室、信访、环保、安检等方面的意见。市文明委审定复查申报考核结果后,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示。
7、表彰推荐。市文明委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以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名义命名表彰,省级以上文明单位推荐到省文明委。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文明办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对文明单位的考核,考核排序一律按得分,分优秀、良好、合格、淘汰四个层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并从中产生推荐晋升上一级别的文明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考核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一律淘汰。
本细则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