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_民营学前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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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三亚市境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民办学前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及《海南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529号)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三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举办经审批许可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规范公平、促进发展、鼓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具体扶持范围:
(一)给予在园幼儿学位补贴;
(二)对民办幼儿园上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中央和省要求配套的资金项目,给予配套资金;
(四)资助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
(五)新(扩)建项目贴息;
(六)其它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
第一、第二及三项采取核准方式确定;第四项及第五项采取评审方式择优确定;第六项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基本条件
(1)在三亚市辖区内,经市教育局同意注册的民办幼儿园;
(2)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
(3)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效果明显,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5)积极落实省、中央及我市各项学前教育政策、惠民政策,并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2‟79号)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25号令)的各项规定。
(6)须根据《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琼价费管„2012‟360号)的规定,将保教费、住宿费、接送交通费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管理制度健全,办学相关证照齐全;(8)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2.申报附加条件
(1)申报除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的资金,幼儿园须依法设立满2年以上(不含筹设期)。
幼儿园申报第五条第一项资金的,需按财政学位补贴资金标准等额扣减学生保教费。
(2)申报第五条第三项所指资金的,需提供中央和省要求配套资金的材料。
(3)申报第五条第四项所指资金的,幼儿园要保证申请之日起,属基础设施的,其园址及其幼儿园存续时间不短于7年,其在2年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属设备或玩教具配备以及维修改造的,其园址及其幼儿园存续时间不短于2年。
(4)申报第五条第五项所指资金的,幼儿园要在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内。
(二)申报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1.基本资料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申报条件的幼儿园,于每年10月至11月,到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并提供申请报告、幼儿园基本情况,办学相关证照,当年纳税证明(或者证明材料),财务管理制度,资助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资料,出纳人员资料,幼儿园基本账户情况,保教员聘用合同书复印件,保教员工资表,保教员社保缴费凭据复印件及有关责任人等书面材料。
2.其他材料
(1)申报第五条第一项所指资金的,学校需提供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收费许可证。每学期报名终了,还需提供拟补贴适龄幼儿名单、保教费收费凭据及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等材料,作为补贴的依据;
(2)申报第五条第二项所指资金的,幼儿园还需提供通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等级证明书;
(3)申报第五条第三项所指资金,幼儿园须提供获得中央或省改善办学条件补助以及要求配套资金的证明材料;
(4)申报第五条第四项所指资金,属新建基础设施的,幼儿园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规划许可证、土地权证、建设方案及合同书等文件;属设备或玩教具配备的,幼儿园要提供设备存量,计划配备及已配备的情况等材料;属维修改造的,需提供合同书和维修改造方案;(5)申报第五条第五项所指资金,幼儿园需提供竣工验收单据、金融贷款合同书及缴交利息凭据等材料。
(三)审核程序
市教育局对幼儿园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方案。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及项目特点,可组成项目评审组或请具有资质的中介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结果作为奖励、资助或贴息的主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的建议方案和评审情况审定项目预算。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列为补贴、奖励、资助或贴息的项目。
(四)验收。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学位补贴标准。2014年按每生每年400元,以后年度补助标准,根据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其中收费标准低于财政补贴标准的,财政补贴标准按其收费标准予以补贴;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监护人负担。每个幼儿在园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三年的学位补贴。
(二)上等级一次性奖励。
1.市示范、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分别按每所幼儿园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及4万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省示范、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分别按每所幼儿园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及15万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中央和省要求配套资金的,按不高于中央和省要求的配套资金予以安排;
(四)资助提升和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的标准。不超过项目所需经费的30%,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新(扩)建项目贴息标准。在新(扩)建项目施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向金融机构贷款金额所支付的实际利息给以贴息。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按项目贷款期限,所享受项目财政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
对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多种等级的,按已获得最高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获得扶持(包括补贴、奖励、资助、贴息,下同)的幼儿园,应与市教育局签订实施合同。
合同应含扶持的类别,资金规模,资金拨付进度条件,资金用途、幼儿园提供的服务、要达到(实现)的目标、拟配备的设备情况或者配套资金,合同有效期、幼儿园应采取的保障措施以及罚则等主要条款。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与幼儿园签订的合同,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扶持经费下达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将扶持经费拨到相关幼儿园。
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不能超过扶持资金的30%,剩余资金凭验收单据拨付;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学位补助资金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拨付;贷款贴息按年拨付;其他资金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拨付。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幼儿园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开支等。
其中,学位补贴资金用于弥补幼儿园保教费;奖励经费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或支付租金;项目资助资金或配套资金按约定用途和《海南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民办幼儿园改扩建园舍、设施设备和配置玩教具等,促进民办幼儿园做大做强;贴息须用于所申报项目贷款利息,贷款项目已还款付息的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对于不能实施的资金,应退回市财政或根据财政局的批复结转作为下年度相同项目的资金。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第二年6月30日前,须将上一年度的政府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幼儿园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3年,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按有关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幼儿园未按约定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收回、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停止专项资金申请资格2年,构成犯罪的,按有关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