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_北京市安全标准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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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的通知------------1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3
一、安全管理-----------------3
二、绿色施工----------------23
三、安全防护----------------37
四、模板施工----------------55
五、卸料平台----------------62
六、机械安全----------------64
七、临时用电----------------80
八、消防安全---------------104
九、拆除工程---------------117
第二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124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24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127
第三部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标准化--------138
一、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6〕256 号------------------------------138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京建质〔2006〕662 号------------------------------142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6〕669 号------------------------------145
四、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6〕1039号-----------------------------147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京应急委发〔2007〕6 号----------------------------149
六、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消监字〔2007〕27 号 171
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法〔2007〕241 号------------------------------173
八、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京建法〔2007〕825 号------------------------------183
九、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
京建科教〔2007〕1158号---------------------------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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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京建施〔2007〕1161号-----------------------------211
十一、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7〕1258号-----------------------------213
十二、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京建应急指〔2008〕2 号----------------------------217
十三、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8〕368号------------------------------226
十四、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8〕593号------------------------------235
十五、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京建质〔2008〕796号------------------------------241
十六、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
京建施〔2009〕140号------------------------------250
十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汛应急预案
京建应急〔2009〕387 号----------------------------255
十八、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京公消字〔2009〕546 号----------------------------264
十九、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京建质〔2009〕473 号------------------------------267
二十、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9〕521号------------------------------271
二十一、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9〕675 号------------------------------276
二十二、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京建施〔2009〕838 号------------------------------279
二十三、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京建施〔2009〕841 号------------------------------289
二十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京建施〔2009〕889 号------------------------------294
二十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京建发〔2010〕233 号------------------------------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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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0〕44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标准化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和管理经验,进一步
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健
康有序发展,我委组织编写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标准化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参建单位组织人员系统
学习,认真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建设。市、区两级建委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
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各项要求,全面实现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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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标准化管理。
《手册》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
生产管理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标准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内容
是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具有系统、全面、简洁和易操作等特
点,其目的是便于规范、指导施工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更好
地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标
准化是以文件汇编的形式体现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内容,主要为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多年来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旨
在更好地指导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
生产实行标准化监管。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 标准化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市安委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8月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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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一、安全管理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职责
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
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
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
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
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
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
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2、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
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
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
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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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他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后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
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3、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
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
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
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
即上报有关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项目安全人员配备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人;
②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人;
③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人;
②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人;
③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
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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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现场安全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为 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三)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
(2)无职业病、无食物中毒;
(3)无地下管线破坏事故;
2、绿色文明施工目标:
(1)环境保护4个节约、5个 100%;
(2)无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
(3)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率 100%;
(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 100%;
(5)采用环保、重复使用的材料;
(6)现场日常综合管理达标;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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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超过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 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
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 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下: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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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 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 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 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 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 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 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
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 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 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及预案制定
1、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2、建筑施工项目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3、危险源辩识
建筑施工项目应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在工程开工前由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
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和关键工序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
4、危险源分类
建筑施工项目的危险源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类: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起重伤
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车辆伤害、粉尘、噪声、灼烫、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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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内的危险源主要与施工部位、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装置(设施、机械)及物质有关。如:
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挑架、爬架等)、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高度大于 2m 的作
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造成
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
(如:漏电保护、绝缘、接地保护等)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人工挖孔桩(井)、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
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
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食物中毒或疾病。
5、危险源识别
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时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主要
从以下作业活动进行辩识: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关键工序、工地地址、工地内平面布局、建筑物构造、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装置、有害作业部位(粉尘、毒物、噪音、振动、高低温)、各项制度(女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等)、生活设施和应急、外出工作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重点放在工程施工的基础、主体、装饰、装修阶段及危险品的控制及影响上,并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危险设施、经
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和情况;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业活动和情况;具有职业性健康伤害、损害的作业活动和情况;曾经发生或行业内经常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6、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评估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根据评价的结果对风险进
行分级,按不同级别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风险的大小可采用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乘积来衡量。见表 1-1。
表 1-1 《风险的评价分级确定表》
后果
A
低
低
低
中
高
可
B
低
低
中
高
极高
能
C
低
中
高
极高
极高
性
D
中
高
高
极高
极高
E
高
高
极高
极高
极高
7、风险控制
极高:作为重点的控制对象,制订方案实施控制。
高: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为降低风险有时必须配备大量资源。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
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在方案和规章制度中制订控制办法,并对其实施控制。
中:应努力降低风险,但应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在规章制度内进行预防和控制。
低:是指风险减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
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测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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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
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主要预案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大模板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脚手架工程专项应急预案;深基础土方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起重机械专项
应急预案;电动吊篮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预案;
高温、低温作业应急预案;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
(六)农民工教育考核、农民工夜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相关要求
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具
体证书样式见图 1-1。
图1-1 “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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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
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农民工教育考核
(1)新入场从业人员是指新入场的学徒工、实习生、委托培训人员、合同工、新分配的院校学生、参
加劳动的学生、临时借调人员、相关方人员、劳务分包人员等。
(2)三级教育分为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 15小时。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本项目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
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 15小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本
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本工种发生过的案例分析;《北京市建
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
(3)三级教育结束后,施工项目部选好考试地点并向属地区、县建委提出考试申请,由属地区、县建
委监督员或协管员从五套《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中选取一套考卷进
行考试、监考、阅卷。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得分60 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5、农民工夜校
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每月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夜校面积原则上为50-100
平米,夜校内应有电视、录像等必须的教学设备。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相关要求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方可上岗作业,(见图一)并按照审查和发证的要求定期进行复审、换证。由使用单位负责审查操作资格
证并留存复印件。电气焊工,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的操作资格证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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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封皮对开,尺寸为 100mm×75mm。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 90mm×
60mm。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见图 1-2和图 1-3。
(封皮正面)
(封皮背面)
图1-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封皮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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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副本)
图1-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① 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② 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③ 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 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④ 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⑤ 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 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 000001 开始。
示例:鲁A012008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 000001。-----------------------Page 15-----------------------
(2)工种类别代码表A
序号
工种类别
代码
建筑电工
01
建筑架子工
02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03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04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05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6
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 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 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
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
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的有效期延长 2年。
(七)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
1、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
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等。
2、建筑施工项目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
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建筑施工项目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
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
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
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Page 16-----------------------
7、建筑施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
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8、建筑施工项目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建筑施工项目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筑施工项目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
使用。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
者材料。
11、建筑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2、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
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
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3、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
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
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1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建筑施工项
目承担。
15、建筑施工项目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安全管理内业资料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情况见表 1-2。
-----------------------Page 17-----------------------
表 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表
保存单位
类别
表格编号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AQ-A 类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
●
●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表AQ-A-1(表 JD-1)●
●
●
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
表AQ-A-2
●
●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统计
建设单位
●
●
●
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
●
●
AQ-B 类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监理管理资料
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
●
●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书等
监理单位
●
●
及审核资料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审
AQ-B1
监理单位
●
●
核资料
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
监理单位
●
●
案的审核资料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
监理单位
●
●
●
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
监理单位
●
●
●
关文件
监理工作记录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表AQ-B2-1(表B2-1)●
●
●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表AQ-B2-2
●
●
●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
AQ-B2
安全隐患报告书
工作联系单
监理通知
工程暂停令
监理通知回复单
工程复工报审表
AQ-C 类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
AQ-C1 工程概况表
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Page 18-----------------------
类别
表AQ-B2-3
●
表AQ-B2-4
●
表AQ-B2-5
●
表AQ-B2-6
●
●
●
表AQ-B2-7(表B4-1)
●
●
表AQ-B2-8(表B2-16)●
●
●
表AQ-B2-9(表B2-19)●
●
●
表AQ-B2-10(表B2-15)
●
●
表AQ-B2-11(表B2-9)●
●
●
AQ-C1-1
●
●
AQ-C1-2
●
●
保存单位
表格编号
●
●
●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
AQ-C1-3
●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AQ-C1-4
●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AQ-C1-5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汇总表
AQ-C1-6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安全管理)
AQ-C1-7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生活区管理)
AQ-C1-8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现场、料具管理)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环境保护)
AQ-C1-10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脚手架)
AQ-C1-11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安全防护)
AQ-C1-12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施工用电)
AQ-C1-13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塔吊、起重吊装)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机械安全)
AQ-C1-15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保卫消防)
AQ-C1-16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
AQ-C1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施工单位
●
●
●
●
●
●
●
AQ-C1-9
●
●
●
●
AQ-C1-14
●
●
●
●
●
●
●
●
●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
●
●
冬雨季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安全技术交底汇总表
AQ-C1-17
●
●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
AQ-C1-18
●
安全资金投入记录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登记表
AQ-C1-19
●
●
●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AQ-C1-20
●
●
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验收记录表
AQ-C1-21
●
●
安全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施工单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
●
●
●
安全标识
施工单位
●
违章处理记录
施工单位
●
工程项目生活区资料
现场、生活区卫生设施布置图
施工单位
●
办公室、生活区、食堂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
AQ-C2
应急药品、器材的登记及使用记录
施工单位
●
项目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
●
食堂及炊事人员的证件
施工单位
●
-----------------------Page 19-----------------------
保存单位 类别
表格编号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工程项目现场、料具资料
居民来访记录
施工单位
●
各阶段现场存放材料堆放平面图及责任划分
施工单位
●
AQ-C3
材料保存、保管措施
施工单位
●
成品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
●
现场各种垃圾存放、消纳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
●
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资料
项目环境管理方案
施工单位
●
AQ-C4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施工单位
●
施工噪声监测记录
AQ-C4-1
●
●
工程项目脚手架资料
脚手架、卸料平台及支撑体系设计及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AQ-C5 钢管扣件式支撑体系验收表
AQ-C5-1
●
●
落地式(或悬挑)脚手架搭设验收表
AQ-C5-2
●
●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验收表
AQ-C5-3
●
●
工程项目安全防护资料
基坑、土方及护坡方案、模板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各项安全防护设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
基坑支护验收表
AQ-C6-1
●
●
AQ-C6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记录表
AQ-C6-2
●
●
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记录表
AQ-C6-3
●
●
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表
AQ-C6-4
●
●
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
AQ-C6-5
●
●
工程项目施工用电资料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资料
施工单位
●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AQ-C7-1
●
●
总、分包临电安全管理协议
施工单位
●
●
AQ-C7
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
施工单位
●
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记录
AQ-C7-2
●
●
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AQ-C7-3
●
●
电工巡检维修记录
AQ-C7-4
●
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资料
塔式起重机租赁、使用、拆装的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
●
●
●
●
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
AQ-C8-1
●
●
●
●
AQ-C8 塔式起重机拆装方案及群塔作业方案、起重吊装作业
施工单位
●
●
●
●的专项施工方案
塔式起重机平面布置图
施工单位
●
●
●
对塔机组和信号工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
●
●
●
-----------------------Page 20-----------------------
保存单位
类别
表格编号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AQ-C8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
AQ-C8-2
●
●
工程项目机械安全资料
机械租赁合同、出租、承租双方安全管理协议书
施工单位
●
●
●
●
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拆装方案
施工单位
●
●
●
●
北京市施工升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
AQ-C9-1
●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电动吊篮)
AQ-C9-2
●
●
●
●
打桩(钻孔)机械验收记录
AQ-C9-3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混凝土搅拌机)
AQ-C9-4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机动翻斗车)
AQ-C9-5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龙门吊)
AQ-C9-6
●
●
●
●
AQ-C9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汽车吊)
AQ-C9-7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挖掘机)
AQ-C9-8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装载机)
AQ-C9-9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物料提升机)
AQ-C9-10
●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混凝土泵)
AQ-C9-11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钢筋机械)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木工设备)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其它中小型)
●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
●
机械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记录表
●
工程项目保卫消防资料
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部位登记表
保卫消防设备平面图
现场保卫消防制度、方案、预案
现场保卫消防协议
现场保卫消防组织机构及活动记录
●
AQ-C10
施工项目消防审批手续
施工用保温材料产品检测及验收资料
●
消防设施、器材验收、维修记录
AQ-C9-12
AQ-C9-13
AQ-C9-14
施工单位
AQ-C9-15
AQ-C10-1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
●
●
●
●
●
●
●
●
●
●
施工单位
●
●
施工单位
●
防水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交底
施工单位
●
警卫人员值班、巡查工作记录
施工单位
●
用火作业审批表
AQ-C10-2
●
其他材料
AQ-C11 安全技术交底表
AQ-C11-1
●
应知应会考核表登记及试卷
施工单位
●
-----------------------Page 21-----------------------
保存单位
类别
表格编号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施工现场安全日志
AQ-C11-2
●
AQ-C11 班组班前讲话记录
AQ-C11-3
●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表
AQ-C11-4
●
★注:《规程》中相关内容、表格应依据新标准、规定随时进行调整。
(九)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2)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事故隐患等,对检查中
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应及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立登记、整改、复查记录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的原则进行整
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监督人,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3)建筑施工项目每月开展文明施工综合检查不少于两次,每日有安全检查。
4、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5、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十)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建筑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
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Page 22-----------------------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必须在 1小时内向工程
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 2 小时
内,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
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
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
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3)事故单位及其相关单位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下列材料:
①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② 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③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④ 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⑤ 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⑥ 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⑦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⑧ 事故现场示意图;
⑨ 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⑩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①项和第⑨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应急救援
(1)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
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
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建筑施工项目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Page 23-----------------------
① 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② 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③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④ 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⑤ 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⑥ 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⑦ 经费保障。
(十一)安全警示标志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
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安全标志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具体参见图1-4 中1-1~1-16。
图1-4 安全标志
(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具体参见图 1-5
中2-1~2-23。
-----------------------Page 24-----------------------
图1-5 安全标志
(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具体参见图 1-5 中3-1~3-8。
(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具体参见图 1-4 中4-1~4-2和 5-1~5-7。
本章内容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8〕91 号)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 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 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京建施 〔2008〕100号)-----------------------Page 25-----------------------
二、绿色施工
(一)职业健康与安全
1、场地布置、作业条件及环境安全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坚固、严密,高度不得低于 1.8米。围墙材质使用专用金属定型
材料或砌块砌筑。如图 2-1所示。
图2-1 施工现场围档示意图
(2)施工现场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 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如图 2-2所示。
图2-2 施工现场大门示意图
(3)施工现场在大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和企业标识。标牌应写明工程名称、面积、层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人员及联系电话、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
期。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0.5米,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 1.2米。
-----------------------Page 26-----------------------
(4)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卫生、文明施工制度板。如图 2-3所示。
图2-3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室,有专人值班,并做好记录。
(6)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如图 2-4所示。
图2-4 24
-----------------------Page 27-----------------------
(7)建筑工程红线外占用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施工现场的标准进行管理。
(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
品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临建设施应全部拆除。
(9)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材料码放
(1)施工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如图 2-5所示。
图2-5 材料码放示意图
(2)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图 2-6所示。
图2-6 材料保护措施示意图
3、卫生防疫
(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如图 2-7所示。
-----------------------Page 28-----------------------
图2-7 生活区明确责任示意图
(2)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定期灭蝇,及时清运。如图 2-8所示。
图2-8 密闭式垃圾站
(3)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如
图2-9所示。
-----------------------Page 29-----------------------
图2-9 餐饮服务许可证示意图
(4)食堂和操作间内墙应抹灰,屋顶不得吸附灰尘,应有水泥抹面锅台、地面,必须设排风设施。如
图 2-10 所示。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炊具及存放柜橱。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有距墙距地面大于 20 厘米的粮食存放台。
图2-10 食堂示意图
(5)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
(6)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并保持个人卫生。如图 2-11所示。
图2-11 炊事员照片
(7)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如图 2-12所示。
-----------------------Page 30-----------------------
图2-12 急救药品
4、职业健康
(1)施工现场应在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
(2)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地下室防腐、防水作业等不能保证良好自然通风的作业区,应配备
强制通风设施。
(3)在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喷淋等设施降低粉尘浓度,操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焊接作业时,操
作人员应佩戴防护面罩、护目镜及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高温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如图2-13所示。
图2-13 职业健康宣传栏
(二)环境保护
1、一般规定
(1)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
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3)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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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培训及考核。
(5)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2、大气污染防治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 100%进行硬化处理,其他路面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
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如图 2-14所示。
图2-14 道路硬化情况
(2)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如图 2-15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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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5 现场洒水设备
(4)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
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
运消纳。如图 2-16所示。
图2-16 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
(5)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
场土方应集中堆放,100%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如图 2-
17、2-18所示。
图2-17 水泥库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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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8 降尘措施
(6)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如图 2-19所示。
图2-19 出入口的冲洗设施
(7)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
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8)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 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
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9)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施工机械、车辆尾气
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10)拆除旧有建筑时,100%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如图 2-2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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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0 拆除现场降尘措施
(11)暂时不开发的空地 100%必须进行绿化。如图2-21所示。
图2-21 绿化措施
3、水污染防治
(1)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如图 2-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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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2 沉淀池示意图
(2)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
壤水体。如图 2-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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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3
(3)施工现场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掏油。如图 2-24 所
示:
图2-24 隔油池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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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噪声污染防治
(1)施工现场应遵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
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2)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
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3)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 22 时至次日 6 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
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4)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
法。
(5)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
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6)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
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防治方法如图 2-25。
图2-25 噪声防治方法
(三)施工降水
1、一般规定
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
2、限制施工降水
(1)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如图 2-2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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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6 基坑支护
(2)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
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
法进行施工降水。
(3)施工降水方案评审内容:
① 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② 施工降水对施工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理;
③ 计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
④ 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4)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
3、施工降水管理
(1)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抽排水计量设施必须有效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保证
降水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2)施工现场应综合利用工地抽排的全部地下水,减少资源浪费。降水应优先用于工地钢筋混凝土的养护、降尘、冲厕、工地车辆的洗刷等方面;剩余部分,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园林、环卫部门和居民社区联
系,将其用于周边指定绿地、景观及环境卫生。
(3)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降水进行全过程监理,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
关技术标准。
(4)施工单位未经专家评审通过,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节第二条的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本章内容依据如下: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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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防护
(一)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工程安全防护
1、土方开挖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措施要求
(1)土方开挖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在确保
土方开挖、基坑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需要进行降排水的,应慎重考虑降排水产生的沉降,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加强监测。
(2)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3)基坑开挖完成后,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施工,防止基坑长时间暴露。
(4)用于土方施工的机械进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配合机械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如必须进入回转半径内作业
时,应先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方可开始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密切联系。
2、坑、沟的临边防护要求如下:
(1)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
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3)基坑施工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要有针对性。当基坑深度超过 3米时要由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编制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审核、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
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及基坑周边情况,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深度在 5米以内的基槽(坑)、管沟边
坡最陡坡度执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
(5)土方开挖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应纳入土方方案中。方案应经监理单
位审核、签字后方准施工。
(6)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7)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
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8)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
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见图3-1)。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5米时,必须设置马道,坡度不小于 1:3。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见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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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爬梯、马道示意图及照片
护栏刷红白相间漆,夜间设红色警示灯
排水沟,做防渗
米
漏处理,设置篦
立挂密目安全网
水盖板
设置200
挡水台
米
米
米
图3-2基坑护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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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槽、坑、沟边 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见图 3-3)。
基坑上边缘向外1米内
严禁堆物、停放机具
米
图3-3基坑周边示意图
3、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要求如下:
(1)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 《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技术部门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
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
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排除孔内有害气体。并向孔内输送新鲜空气或氧气。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孔下作业人员
连续作业不得超过 2个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5)人工挖空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其首层护壁应根据土质情况做成沿口护圈。护圈混凝土强度达到
5MPa 以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的开挖。
(6)孔口应设置防护设施,严防人员或物件坠落孔内,孔下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