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理 厂 管 理 规 定_岗位管理水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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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理 厂 管 理 规 定
1.修理厂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GB/T16739.2—119规定的汽车发动机维修工,底盘维修工、电工、钣金工、漆工各工种主修工的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其他工种维修人员不低于初级。
2.为确保维护质量,修配厂须配备一名专职的过程检验员和一名专职的试车检验员。检验员须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检验员证的方可上岗,而且检验员必须是公司正式职工,要求技术过硬,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
3.修理厂的从业人员必须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无证操作,建立相应的职工档案。
4.对于车辆的一级维护,修理厂必须有初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修理专业人员负责作业。对于车辆的二级维护,修理厂必须有中级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的修理人员负责作业。
二、维护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工艺规范:
1.修理厂必须与维护车辆签订二保承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合理安排各部位、各工种维护作业人员,按期保质完成维护任务。
2.车辆维护在厂车日:一级维护半天;二级维护一天;二级含附加工作业一天半。
3.在进行维护作业过程中,过程检验员要严格按照“交通部JT/T201—95规定,负责对工种、各部位进行检查、监督,作业完毕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4.在维护作业过程中如有违章操作或操作不规范引起工伤事故,由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5.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抛锚,机件事故或因机件事故引起的交通事故,要由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6.在质量保证期内,参加每年度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一次合格率不得低于85%,每低于10%,扣人50—200元,质量保证期内返修率不得高于5%,按每高于5%,扣人50—200元。
7.对于在维护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杜绝机件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进行适当的表扬奖励,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车辆的维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