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条例汉文_治安条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治安条例汉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治安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4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打击、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

(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六)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

(九)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教安臵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十)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十一)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十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绩效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制、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专门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秉公办事,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三章 专门机关职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做好执行和审判监督工作;做好减刑、假释的审理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加强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加强来信来访、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工作;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侦查工作的监督;加强职务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和加强有关单位的治安防范。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的案件;加强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等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行业、重点物品、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加强对内部保卫机构、治保会等基层治保组织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群防群治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防范、查处和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妥善处臵危害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加强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做好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臵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人民防线建设,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城乡接合部、社情复杂区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查登记工作;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流动人口流出流入地协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评工作,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加强职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提供帮助;做好对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服务、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会组织管理;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好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臵、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

第二十二条信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第二十三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治安 3的纷争,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防范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道德、纪律和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师生违法犯罪;加强校园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场所、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作、出版、销售、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非法宗教、暴力、淫秽、迷信等内容的读物和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移动通信信息的管理,协助公安等部门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接入单位、互联网服务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二十七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制假售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传销、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检测治疗工作;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组织做好吸毒人员的治疗、康复工作和艾滋病的预防、检查、收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路、民航、油气管道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开展护路联防,协助有关部门打击抢劫、盗窃以及破坏交通运输设施、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机场的治安秩序;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和管制物品的查堵工作。

第三十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油、燃气等管理部门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行的安全管护工作,严密防范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指导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臵建设;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金融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海关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 4

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走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依法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纠纷,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物业、保安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责任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一)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民族团结、思想道德教育;

(二)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民间纠纷排查、调解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

(四)熟悉辖区村(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社会表现,掌握流动人口、重点人群、出租房屋等社情动态,协助有关部门作好治安防范和整治工作;

(五)组织村(居)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各类案件;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就业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民应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做好家庭和自身安全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

群防群治所需经费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形式解决。

单位内部的治安综合治理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州(市、地)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表彰、奖励、救助、抚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来源、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授予烈士称号并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其医疗、丧葬、生活补助等费用,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无能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医疗单位应当无条件及时救治,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推荐,报请同级人民 5

政府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

(二)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三)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单位负责人或者治安责任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治安防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调解纠纷、帮教安臵、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的单位,由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提出整改建议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整改建议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该地区、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一票否决:

(一)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措施不落实或者处臵不及时、打击不力,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臵不力,造成非法游行、聚众滋事、停工、停产、停课等严重后果的;

(四)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公民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做虚假报告的;

(八)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九)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

不适用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6

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当年评选的综合性荣誉称号;上述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乡(镇、街道)、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四十七条对一票否决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机构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予答复,复议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四十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符强就学习贯彻新《条例》提出三条具体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下称《条例》)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符强发表题为《以学习贯彻新为契机 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再上新台阶》的署名文章,就学习贯彻新《条例》提出三项具体要求。文章全文如下: 以学习贯彻新《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再上新台阶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符 强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实施对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 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同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这两个《决定》的颁布,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1994年1月2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并于1997年12月11日进行修正。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给维护稳定和治安管理带来极大挑战。2009年7月5日发生在乌鲁木齐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所反映出的我区一些地方综治机构不健全、治安防控体系不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表明现行《条例》已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和完善。同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若干规定,提出了一系列 8

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现行《条例》与党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不尽吻合,要求我们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为此,自治区人大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这次修订后的《条例》变化较多,突出了对“三股势力”的依法严厉打击,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责任和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突出了基层组织建设,强化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使《条例》更加充实和完善,更加突出新疆特色,更加符合新疆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用法律形式确立了齐抓共管的动员和组织机制;用法律手段保障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工作的创新与发展;用法律制度保证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成为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坚强后盾。《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又迈出了新步伐,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我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需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宏大而系统的工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加有力地保障和推动平安建设工作。

综治工作部门作为遵守和执行《条例》的重要主体,是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执行部门,要准确把握《条例》内涵,切实增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综治委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二、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努力营造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条例》,要有计划、分层次逐步推进,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一般要求与本地特点、营造氛围与辅导培训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要将《条例》宣传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综治宣传的重中之重,借助综合治理宣传月和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等平台,不断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条例》 9的各项规定,带头维护《条例》的权威和尊严。

各级综治办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在全疆广泛地开展学习《条例》、落实《条例》的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工作方案,领会精神,把握内涵,准确理解,营造浓厚的氛围;按照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政务信息等多种渠道,扩大宣传。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全社会熟悉《条例》内容,了解《条例》精神。通过学习宣传,让《条例》走进千家万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不断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各级综治委要把贯彻落实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要对照《条例》,特别是修改和新增的内容,认真清理本地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提出配套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综治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广大综治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任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综合协调。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奖惩,确保各部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形成社会治安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在贯彻实施《条例》、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思路、新方法,促进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是强化督查。2010年底,自治区综治委和人大内司委将联合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把《条例》执行情况作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作为验收平安建设的具体内容,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最后,我们也热切盼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我们的工作,使我区的综治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作出更大的贡献。

艾力更〃依明巴海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月1日起实施,1月6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出席会议并讲话。讲话内容如下: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于2009年12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进行安排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修订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同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1994年1月,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并于1997年12月进行了修订。实践证明,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自治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境内外“三股势力”假人权、假民主、真暴力、真恐怖的丑恶面目,充分暴露了分裂势力挑起民族仇视、制造社会*、分裂伟大祖国的罪恶目的;同时也反映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还存在漏洞,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治安防控体系不完善,有的形同虚设、工作不扎实,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不到位。“7〃5”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分析反分裂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有针对性地加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地方立法工作。针对“7〃5”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常委会把修订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确定为地方立法的重点,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反复征求了自治区党委、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作了多次修改、完善。可以

说,这一条例的出台,是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族干部群众,都要从全局的高度,从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修订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精神实质及其主要内容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全面总结我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和工作措施、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此,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概括来讲,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和亮点:

一是突出了对“三股势力”的依法严厉打击。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近几年来,我区发生的一系列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特别是“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严重威胁我区的社会稳定。这些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新疆多年的反分裂斗争实践也证明,没有打击,就没有稳定,就没有对敌斗争的主动权。条例立足于为反分裂斗争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是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责任和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工作繁杂、难度较大,必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提出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常抓不懈,才能保证综治工作有章可循、正常有序开展。条例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使各级国家机关、各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更加清晰、明确,条例用了近一半的条款对综合治理重点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条例还突出强调,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三股势力”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是突出了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把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打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条例突出强调了城乡基层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城镇社区要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重点人群、出租房屋、宗教活动等社情动态,做好治安防范、民间纠纷排查、调解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防范“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

四是强化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导致流动人口的数量增大、流速增快。流动人口来源复杂,结构多元化,在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维护我区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城乡结合部、社情复杂区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查登记工作;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流动人口流出流入地协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列入绩效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责任和义务,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或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一票否决,取消本地区、本单位当年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资格。此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大力推动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推动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切实抓紧抓好。现在,距离条例的正式实施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各单位、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群众,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主旨、基本内容和重要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单位、本部门及每个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所肩负的职责。同时,要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面向人民群众、面向全社会,大力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使执法的过程变成学法、普法的过程。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惠及人数多的特点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要通过学习宣传,让条例走进千家万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条例的顺利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面对繁重而艰巨的维稳工作任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坚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党委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牢记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积极主动地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形成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天罗地网。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切实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方针,依法坚决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绝不能让敌人坐大成势,形成现实危害。各单位、各部门也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共同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是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要以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和暴力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为重点,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牢记重托、不辱使命,认真履行职权,积极向各族群众宣传条例的主要规定,动员和引导各族群众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志们,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及自治区党委七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切实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为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自治区的长治久安,不断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贾帕尔〃阿比布拉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新疆平安网讯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月1日起实施,1月6日上午,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自治区综治委副主任贾帕尔〃阿比布拉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讲话内容如下: 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我代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领导和专家,修订《条例》所做的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稍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就《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将发表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同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根据这一规定,1994年1月2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并于1997年12月11日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新形势下我区稳定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境内外敌对势力不愿意看到新疆的繁荣和稳定,想方设法,插手利用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社会矛盾,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网络虚拟社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管理等一系列新问题亟待我们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薄弱,保障机制不完善,综治机构不健全,治安防控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在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暴露无遗。同时,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条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任务职责等有关规定已不完全适应现实情况,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原《条例》施行以来,我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也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加以总结归纳,把其中行之有效又具有普遍意义的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1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因此,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对《条例》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十分必要。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激发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推动建立更加科学的综治工作机制,对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产生重大影响。

稳定是新疆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稳定这个前提条伴,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更不可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没有对“三股势力”的坚决打击,就无法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方针,高举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的旗臶,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形形色色的民族分裂组织、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团伙,始终对“三股势力”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地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绝不能让他们做大成势,坚决把敌人的分裂破坏和恐怖袭击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坚决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势力。

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工作部门以及综治委成员单位是遵守和执行《条例》的重要主体,是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执行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带头贯彻落实好《条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学习宣传,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确保长治久安,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一个相当长时期,我们仍将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特别是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不仅暴露了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也使我区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对《条例》进行修订,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应对严峻复杂形势、解决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新修订的《条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任务、政府及专门机关职责、社会责任、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是推进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性、纲领性法规。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工作部门以及综治委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到《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内涵,切实增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带头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同时,16

要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二、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努力营造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条例》贯彻实施的效果。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正在配合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加紧制定相关释义读本和宣传材料。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工作方案,按照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多渠道、多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政务信息等多种渠道,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让全社会熟悉、遵守这部法规;要有计划、分层次逐步推进。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一般要求与本地特点、营造氛围与辅导培训等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要将《条例》宣传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借助综合治理宣传月和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等平台,不断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各级综治委要把贯彻实施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级、各部门综治机构要对照《条例》,特别是修改和新增的内容,认真清理本地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研究制定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配套措施,把各项政策统一到《条例》的精神上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综治委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综治干部的政治、业

务素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任务,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确保《条例》正确、有效实施。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要加强综合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各级综治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在全区真正达到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目的。四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在贯彻实施《条例》,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思路、新方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最后,我代表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关心、支持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 17

将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进一步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努力维护自治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为自治区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刘克勤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答记者问

1月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09年12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相关信息进行新闻发布,会后,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克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个词汇,我们大家经常能在新闻上和日常工作生活中听到,感觉上是非常熟悉却又认识不够,能否请您给我们阐释一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涵义?

刘克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人,逐步限制和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记者:我国为什么要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

刘克勤: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结束之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相当严重,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原因,而且这些问题也不是哪一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在短时期内所能完全解决的。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方针。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记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综合治理的重点;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是综合治理的基础;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工作,并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是综合治理的关键等等。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公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政策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这两个决定,全国陆续出台了关于综合治理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一票否决权制、领导责任查究制等一系列重要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治安实 18

施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有利于综合调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等一切有效手段,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记者:《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什么时间出台的?为什么要对它进行修改?

刘克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1994年1月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7年12月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社会矛盾;网络虚拟社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出现,给维护稳定工作和治安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去年7月5日发生在乌鲁木齐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反映出我区社一些地方综治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不扎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同时也暴露出原《条例》无论在指导原则、适用范围、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许多方面已显得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原《条例》施行以来,我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也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加以总结归纳,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激发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建立更加科学的综治工作机制。正因为如此,“7〃5”事件发生之后,自治区人大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我认为这种与时俱进、因地制宜、服务大局的举动是十分必要和完全正确的,也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大和人民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应对严峻复杂形势、解决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记者:《条例》这次修订,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都有哪些特点?

刘克勤:这次修订后,《条例》的变化较多。除篇章结构的变化外,主要是内容有较大篇幅增加,它修改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基层综合治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臵,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强调全社会参与、突出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治理、确保社会稳定的特点。《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强调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可以一票否决的情 19

形。这些充实和完善,使《条例》更加突出新疆特色,更加符合新疆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强,意味着修订后的《条例》与时代的发展进步和随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十分契合。具体来说,结合反分裂斗争,《条例》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条例》强调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服务与管理;结合公民道德建设,《条例》强调做好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道德、民族团结、行为规范教育;结合信息技术发展,《条例》强调加强信息、互联网的管理,打击利用网络和多种现代电子介质违法犯罪行为;结合食品、卫生行业状况,《条例》强调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查禁假劣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结合经济金融发展,《条例》强调依法打击金融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此外,《条例》还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了“物业、保安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责任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物业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维修、管理等责任,此次《条例》在修订中明确了物业必须承担的安全防范责任,符合城市发展中住宅小区和配套物业部门日益增多的规律与现实,符合综治工作的实际需要。

记者:我们都想了解《条例》中对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具体规定。

刘克勤: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近几年来。我区发生的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特别是“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严重威胁我区的社会稳定。这些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新疆多年的反分裂斗争实践也证明,没有严厉的打击和有效的防范,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对敌斗争的主动权。《条例》立足于为反分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依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三股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此外,《条例》还规定,防范“三股势力”措施不落实或处臵不及时、打击不力,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由县级以上综治委予以一票否决。

记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我们老百姓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刘克勤:可以这样说,没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关系的个人和组织。人人都是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受益者,同时也是责任者。《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公民应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做好家庭和自身安全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对于我们专门机关来说,也是同理,群众是我们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益的对象,同时也是我们发动和依靠的对象,如果没有社 20

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综合治理也就无从谈起,难以实现综合治理的目的。

所以,《条例》在修订后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在这之前,综治工作的方针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这八个字,体现的是工作内容,强调的是打击和预防的关系,而增加的“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体现的是工作方法,强调了专门机关工作与依靠群众的关系,而且把“依靠群众”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提出来,可见其重要性。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和过去不同?

刘克勤:是这样的,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变化。《条例》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原《条例》的表述只有两个原则,没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内容。

用我们专门机关的工作用语来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实现“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属地管理”解决的是“横到边”的问题,也就是说,有一级政府存在的地方就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无论是中央驻疆单位,还是自治区直属单位,都应该主动服从当地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而行使综治工作管理职责的当地政府也应该依法大胆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的是“竖到底”的问题,例如某个单位或企业在全疆有其下属直管单位或分公司、子公司,根据这一原则,它不仅要做好自身的综合治理工作,而且要与当地综治部门密切配合,指导下属单位或公司做好综治工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出现了大量没有主管单位的民营、股份、外资等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需要一个原则把这些企业和组织涵盖进来,并能有效指导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以,《条例》在修订时增加了“谁经营谁负责”原则,就是为了解决这个新时期下的新问题。

《条例》在第十八条新增一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这一条包括了我区的企业、单位、组织,也包括所有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记者:修订后的《条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的规定也和过去有很大的变化。怎么理解这一变化。

刘克勤:你所指的变化是,修订后的《条例》专设一条明确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十二项主要任务,这在过去的《条例》里是没有的。

为什么要单列这一条十二项,应该从修订前的《条例》的规定来谈起。原条例分别用三章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部门的职能。第三章规定的是打击与防范,主 21

要是针对公、检、法、司与国家安全等部门的,第四章规定了教育与管理职能,在其中罗列了教育、共青妇、工商联、宣传文化、工商税务、铁路民航等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五章规定了改造和安臵,主要针对公安、民政等部门。修订后的《条例》不再采用这种体系,而是将职责分为两个章节描述,一是专门机关的职责,二是社会责任,同时在总则里专列了一条12项,提炼了无论是专门机关和社会各部门都应共同完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这样规定使得专门机关和社会各部门的综治任务更加准确全面,责任更加清晰明确。

记者:《条例》对基层综治机构设臵和人员配臵提出了什么新要求?

刘克勤:我们知道,长期以来综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都在基层,尤其是乡(镇、街道)一级,综治工作处于被弱化或者边缘化的境地,有的地方撤销了综治工作机构,有的地方有牌子没有人员,有的地方是兼职人员,没有起到应有作用,从而导致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到了基层基本落空。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负责日常工作。”这实际上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是可有可无,可设可不设,而是必须依法设立,真正做到综合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记者:《条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的保障力度是否有所加大?

刘克勤:是的,对比一下就非常清楚了。原《条例》规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这意味着政府不但要出钱,还得给够,不但不能挪用,还得相应增加,可以看出经费保障力度是很大的。

过去,群防群治经费的来源是“三个一点”,即“财政拨一点,个人掏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掏一点”指的是治安联防队伍的运行资金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集资,这种收费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已经被列入“乱收费”而被取消。我们知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之一,由政府出资群防群治所需经费是理所应当、天经地义的事,所以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群防群治所需经费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形式解决。”社会捐助是随机的,也是有限的,《条例》这么规定,也就意味着政府将成为群防群治工作重要的出资渠道,使得资金更加有了保障。

记者:“一票否决”在各单位心目中都有着很重的份量,修订后的《条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有何新变化?

刘克勤:目前我国有一票否决权的领域极少,综治工作是其中之一。《条例》在修订中继续明确了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票否决权制,规定了九种可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 22

理一票否决的情形,对如何运用好一票否决权作了规范,对程序也作了进一步规范。除此之外,《条例》在本条另列一款规定“不适用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新增这一款的目的在于,不但要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内容适用于全社会,而且否决效果也应涵盖全社会。

《条例》修订中始终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条例》在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中,始终强调,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受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的同时,也必须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承担义务。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确保我区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我们将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势和途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学习宣传,让《条例》走进千家万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同时,我们热切盼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也欢迎群众和社会监督我们的工作,使我区的综治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作出应有贡献。谢谢大家!

《治安条例汉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治安条例汉文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治安条例 条例 汉文 治安 治安条例 条例 汉文 治安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