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处方及印鉴卡管理_麻醉药品印鉴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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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卫医发„2011‟704号
黑龙江卫生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及印鉴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属(管)医疗机构: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处方格式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否则将按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各单位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须向卫生厅铅印室统一购买。
二、我省第二批“印鉴卡”于2009年启用至今已满三年,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印鉴卡”有效期三年,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换用新版“印鉴卡”。各医疗机构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
— 1 — 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原《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新版《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并于3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备案(备案需同时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版)。
三、《印鉴卡》和《申请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四、原《印鉴卡》自2012年3月1日停止使用。
联系人:赵昱辉 联系电话:0451-85971053 E-mail:zyh@hljwst.gov.cn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处方
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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