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教育科研管理条例》_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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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教育科研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市教育科研管理工作,促进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参与教育科研,不断提高科研水平,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绍兴市教育科研是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基教教学、综合教育、电化教育等方面所进行的科研活动。

第二条 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按课题规划的性质划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

第三条 绍兴市教育科学研究的市级课题分为三类:

1、绍兴市教育科学一般研究课题:

(1)普通教育研究课题(SPJ—绍普教)

(2)成人教育研究课题(SCJ—绍成教)

(3)职业教育研究课题(SZJ—绍职教)

(4)高等教育研究课题(SGJ—绍高教)

(5)综合教育研究课题(SZH—绍综合)

(6)电化教育研究课题(SDJ—绍电教)

2、绍兴市教育学会研究课题(SXH—绍学会)

3、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SJX—绍教学)

第四条 组织管理

1、绍兴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部门为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附设在市教科所内)负责日常工作。市规划办的主要职责为:

① 负责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

②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队伍的培训工作;

③ 组织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工作,规范课题研究过程;

④ 组织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和评审工作;

⑤ 承担绍兴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市人民政府奖)评奖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⑥ 指导各县(市、区)教科所和教研室做好市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推广和深化研究工作;⑦ 承担省教科规划办布置的有关工作。

2、国家级、省级课题由该级有关部门规划并实施主要管理,根据授权,市规划办和教科所参与直接管理。该两级课题除规定可直接申报外,须经市、省有关部门推荐,正式立项后,应送市规划办备案。

3、市教育科学一般研究课题经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教科所会同普教、职教、成教、电教等有关方面商定落实措施,由市教科所实施管理,原则上一年规划1次,每一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4、绍兴市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由市教育学会规划并实施管理,立项后送市规划办备案。

5、绍兴市基础教育教学科研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的教师、教研人员及其他个人在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内容、方法与形式,教学评价与管理改革等方面所进行的科研活动,由教研室和教科所共同管理。

第五条 课题的立项原则

1、实用性原则。课题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或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学术价值。

2、创造性原则。课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要体现特色。

3、科学性原则。课题要有事实和理论依据,立论理由充分。

4、可行性原则。课题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步骤切实可行,具备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主客观条件。

第六条 课题申报

1、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申报,由市规划办限期受理。

属我市教育系统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教科所(室)、大专院校、中专、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农村成校或被邀请参加的其它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进行申报。

课题申报,教育科学一般研究课题和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由各县(市、区)教科所(室)、教育学会负责,经认真筛选后,汇总推荐上报市规划办;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由各县(市、区)教研室推荐送市教研室评审后报市规划办;本市范围内的高等院校、中专、市属中学和有关部门可按文件要求直接申报。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负责人,每一课题在申报时应严格控制其研究人员(一般为1—5人)。凡申报市级课题者,应交纳一定的评审费。

2、每一申报人同一时间内负责的研究课题不得多于两项,同一类的研究课题只能一项,没有充足理由未完成所负责立项研究课题的研究者(即自动中止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省级课题按省规划办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申报人应填写《绍兴市教育科研课题申报表》,并要撰写课题实施方案。申报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和经费保证并加盖公章。申报表由市规划办统一印制。

4、市级课题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四月份进行,五月份下达立项通知书。必要时可临时申报课题。

5、凡申报省级课题者,应按省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申报工作,即,填好《课题申报表》,并撰写课题实施方案。课题结题后,要写成果论文上报,参加成果论文评选活动。完成上述这几项工作,时间性较强,故要求在接到市通知之日起一般在一个月内向市教科所报送有关材料,以便汇总报省。如逾期不报,即作自动放弃论。

第七条 课题评审

1、除直接申报外,国家级、省级课题一般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议,经筛选后向省推荐、上报。

2、关于市级教育研究课题:市规划办在受理申报后,需要时可会同普教、职教、成教、电教等各部门,对课题的研究价值和研究条件等方面进行磋商,最后经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由市规划办聘请部分领导、专家进行评审确定。

第八条 课题日常管理

1、市级立项课题由市教科所和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学校)共同负责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委托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2、课题申报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的领导和管理,要切实督促课题组成员开展扎实有效的研究工作。市“规划办”对省、市级课题采取不定期抽查指导等方法,实行必要的监督。

3、规范课题研究过程。课题承担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要通过开题论证会议、提交开题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市规划办报告开题情况。研究过程中要经常召开课题工作会议,适时向市规划办汇报课题进展情况。必要时要请专家进行中期指示论证。

4、市级课题研究中,凡跨学年度的课题,课题申报人应于每年六月底写出该课题的阶段性小结上报(内容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验开展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无故不报者,经审议确认其当年的研究成果无价值或研究工作已中断,则该课题作自动终止。

5、课题研究中,课题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不能随意改变,如需作重大改变,则须书面报告,经课题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6、课题申报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发生工作调动、病休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由课题承担单位书面申明理由,并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保证课题研究工作能顺利进行。如确系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则需写要求中止研究的申请报告,市规划办核定后发出准予中止研究的通知。

7、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由市教科所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级年度规划课题若要跨

年度研究的,一般在10月底前写出阶段性总结向省报告,经批准,方可延长,如拖延不报,则该课题视作自动终止。

第九条 结题及成果鉴定

1、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课题主管部门递交《课题研究结题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课题研究的主体报告(一式10份);主要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

2、课题研究工作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则课题负责人应向课题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延长。申请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研究进展情况;不能如期完成原因;申请所需延长期限;延长期内主要研究内容及计划等,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完成。

3、课题研究的结题形式包括专家组鉴定(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专家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等三种。

4、课题完成后,须接受主管部门对成果的审定。检查课题有否完成预定研究任务;课题研究结果是否属科研成果;评价成果的价值。课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或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最后由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评估,并发给结题证书。

5、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分为:研究报告、科研论文、专著、教育产品(仪器、教具等)等。

6、凡属重要的、并有指导意义的市级课题研究成果,由市规划办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评估鉴定;或委托县(市、区)教科所(室)、教研室或其它有关单位组织鉴定,但专家组成员须经市教科规划办认可(一般须3人以上,申报市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必须7人以上)。

鉴定结果,必要时由市教科所下发鉴定意见书。

7、鉴定内容包括研究报告,研究计划,反映研究过程的阶段性材料,必要时,鉴定可以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条 成果评奖

1、正式立项的课题经研究结题后形成的成果,可以申请参加成果评奖。

非正式立项课题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予评奖,如果特殊情况要申请参加评奖的,应由有关部门推荐,且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对象是与教育直接关联的问题;

(2)研究结果是通过有计划地研究取得的,有关材料确能反映过程者;

(3)未曾参加过教育系统有关评比的成果。

2、建立绍兴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教育科研成果及其它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具体工作由市教科所负责。

3、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每年评奖一次、评出一、二、三等及鼓励奖(视情况可空缺),定名为“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等奖”,每个奖级的数量视情况而定。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给证书。

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市人民政府奖)的评奖工作参照绍市府发[1998]131号文件执行(其中高教成果评奖由文理学院负责实施,基教成果评奖由市教研室负责实施)。已获得教育科研成果奖的成果,如确系教学成果,仍可参加教学成果奖评奖。

第十一条 成果推广

教科研成果应通过报告、展示点评活动,录音、录像和会议交流、印发论文及专著等多种途径传播、推广。对积极承担或推广科研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获市基础教育教学壹等奖的成果由市教研室负责结集出版,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第十二条 课题档案管理

要重视教育科研课题的档案工作,对课题的规划、申报表、实施方案、课题过程研究活动原始资料、数据记录、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成果鉴定意见、成果获奖文件及奖证复印件等档案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存档,并做到专人负责,力求课题档案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资助和使用

对市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在遵循科学可行、合理实用、创新性强、有推广价值等原则的基础上,课题申报人单位要根据财力列支专项科研经费,用于聘请专家、订阅资料、培训学习、实施调测等开支。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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