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小编推荐]_馆藏文物保存环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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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1日上海博物馆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科学和技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上海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开放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科研基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宏观管理部门)、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单位)、上海博物馆(依托单位)三级管理制度。主要任务是依照我国文物工作和科技工作方针,围绕我国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针对该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科研基地的主要研究方向为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的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

第三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多学科、多专业交叉联合攻关的创新机制,发挥科技资源和共享平台优势,资助开展开放研究课题。

第四条 开放课题以科研基地资助为主,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鼓励申报单位配套。

第五条 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负责确定、设置开放课题的具体方向、内容和计划,由科研基地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并组织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国内外从事与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确定的研究方向相关的同行均可根据课题指南提出申请。对已获各级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863、973及其它基金支持的项目将优先予以考虑。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在校研究生申请

第四条开放课题每年评审一次,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五条获资助课题的经费原则上在本科研基地使用,科研基地应向获得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和自带课题及经费的研究人员提供课题研究条件及相应生活条件。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开放课题基金主要资助以下研究项目:

围绕我国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针对该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而提出的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的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课题。

第七条开放课题应与科研基地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紧密结合。

第八条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并且紧密围绕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1-2年内可取得预定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科研基地设立开放课题旨在鼓励并资助科研基地内外的科技人员开展与本科研基地学术方向相关的科学研究或科学实验活动,由申请人单独或与本科研基地科技人员合作完成。凡国内外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文物保护部门以及相关产业部门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资助。

第十条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第十一条开放课题的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经在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方向上取得了比较好的研究成果或具有前期研究基础。

2.中级技术职称(含)以上以及获得硕士学位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可直接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和在校学生需要两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本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择优资助。

3.必须是课题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人,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开放课题立项向中青年倾斜,申请人的年龄在申报当年一般不超过50周岁。

4.能保证开放课题研究所需要的时间投入,并有一定的时间到科研基地开展研究工作。

5.须承诺在开放课题研究中形成的成果(专著、论文或其它科技学术作品)标注“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开放课题资助”,同时履行与科研基地或相关单位共同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关系协议。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科研基地负责开放课题的申请受理、研究过程管理以及成果档案管理,并为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科研基地主任是开放课题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开放课题实行自由申请、科研基地办公室受理、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评定、科研基地批准、科研基地依托单位上海博物馆和组织单位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基本立项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者向科研基地提交课题申请书一式3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课题申请书将分送三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运行费用的总额及评议情况择优批准,由科研基地办公室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评审的主要程序及其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课题申请获准后,由课题承担者填写课题计划任务书,确定研究方案、工作进度、安排来科研基地工作时间及所需的仪器设备条件等。

第十九条非科研基地的研究人员由其申请的开放课题在被批准立项后即成为科研基地的客座人员。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必须在科研基地工作至少2个月;进入科研基地时,应先在科研基地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应严格遵守科研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应参加科研基地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有关的学术问题。

第五章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课题按研究计划及进度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由科研基地按计划和课题进展情况划拨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科研基地资助的基金及其它途径获得的经费并入同一课题账号,用于支付研究工作所需的材料费、资料费、试验费、印刷费、国内差旅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用、研究人员的劳务、津贴酬金等。一般不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确需购置的,必须纳入科研基地固定资产管理。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文物局、上海博物馆及科研基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科研基地开展研究工作的实验用房占用费,实验水电气费,公用仪器的运行费等由科研基地统一支付,不列入课题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年度末各课题负责人提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经费使用结算报告,分送科研基地进行审核。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在下一年度拨款中予以相应的增减。对于进展不良或不按科研基地有关规定执行的开放课题,经科研基地主任批准,可中断或取消其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科研基地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与开放课题实施相关的以下费用支出:

1.开放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活动费。

2.开放课题的成果评审和论文集出版。

3.燃料动力费和公共设施费用。

4.行政管理费。

第六章课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每项开放课题,科研基地可在科研基地内指定一位相关专业的研究人员作为该开放课题的共同研究者。

第二十六条科研基地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开放课题资助经费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责成课题合作者与课题申请人签订合同。

2.核定课题资助经费。

3.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4.课题验收。

5.向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条开放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领导课题组成员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接受科研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处理与课题相关的事务。课题承担者每年年底填写《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介绍课题进展情况,列出当年发表的技术报告、论文、鉴定或获奖的成果,并提供论文原件(或复印件)、成果简介、鉴定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由科研基地汇总、评审,必要时可送学术委员会进行书面评审,视评审结果给予表彰或批评。若申请的课题跨年度,凭年度报告参加下一年度开放课题的评审,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二十八条课题结束2个月内须填写结题报告,提交研究报告并附有关数据、资料、实物交科研基地存档,学术委员会对课题完成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写出鉴定意见,由科研基地组织对成果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通报研究人员原所在单位。科研基地对完成课题优秀的申请者按有关规定实行奖励,特别优秀的可以连续申请并给予资助。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科研基地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计划变更。课题如无法按期完成或要求变更计划,须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基地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由本科研基地所属立项课题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为本科研基地所有,论文第一作者可为申请人。论文或其技术文件署本科研基地名称,研究者原单位副署或加附注说明,论文或其技术文件一律由本科研基地签发。科研基地署名格式为“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上海博物馆),上海200050(Key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 of the museum Environment,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shanghai museum ,Shanghai 200050,China)”

第三十一条主要由本科研基地资助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科研基地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成果署名时以本科研基地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三十二条自带课题及经费在本科研基地做了部分工作,研究成果以其所在单位为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本科研基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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