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地税公告第1号加强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_登录河南省地税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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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企业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企业(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下同)在向个人投资者分配利润时,除依法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个人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利润分配的企业应依法扣缴个人投资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分配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下列行为应视同企业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红利分配:
1、企业以资本公积金(不含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
2、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
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
4、企业将属于个人投资者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企业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个人投资者有权随时提取;
5、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作为对个人投资者利润或红利分配的。
三、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连续三年税后利润不分配的,需在第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税后利润不分配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核查和纳税评估。
四、对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由企业代扣代缴,并按月申报缴纳,具体方法为:
1.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合理的分配依据,以其“税后利润”的40%作为企业向投资者的企业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2.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合理的分配依据,以其“税后利润”的40%作为企业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25%-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此公告。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针对新的收入实现形式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为切实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这一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发现对帐册不健全、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真实的分配情况以及连续盈利、长期不分配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一个盲点和弱点,目前我市国、地税共管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5099户,这些企业资本构成大都是个人且投资额较大,企业常年经营,但个人投资者缴纳的税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个人所得税为零,这不符合常规,为公平税负,规范此类企业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确保个人投资者这一高收入群体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在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制定了《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在政策方面并未突破法律、法规和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只是为方便基层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制定相关征管措施的情况下,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核定及征收方法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帐置健全企业的几种视同企业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红利分配情况进行了重点强调,明确了相应征管措施,以便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个人投资者这一高收入群体,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应收尽收。
三、、《公告》中“税后利润”的确定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因为企业帐置不健全,对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税后利润”的计算方法,以应税所得率推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更接近企业的利润总额,再减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的“税后利润”,这更能体现企业的真实“税后利润”,也符合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
对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除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帐置不健全且收入和成本没有一项能正确核算的情况下,这样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更接近于企业的利润总额,也使税务部门在核定两个所得税时具有执行上的前后衔接和统一性,再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方法,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就作为企业“税后利润”,更利于征纳双方的认可和操作。
四、为什么以“税后利润”40%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征收股息、红利项目个人所得税,是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在政策规定的幅度以内、与外省市相比先就低的原则执行。具体考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如企业不能提供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的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可视作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这样,企业税后利润的80%是可用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充分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认真测算,以“税后利润”40%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比较合适的,按此办法计算的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也符合与外省市相比就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