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乡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_卫生院岗位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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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县乐平乡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暂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深化奖励分配制度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5号),贵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0]4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8号),平坝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坝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我院领导班子扩大会研究制定并经我院职工会通过,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和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差不一样,激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全院卫生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中心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孟性鹏(卫生院院长)副组长: 吴兴林(职工代表)
成 员: 陈应菊(职工代表)
李先顺(职工代表)鲍林艳(职工代表)李 倩(职工代表)
监督小组:高定芬(职工代表)
黄德丽(职工代表)易永文(职工代表)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取酬、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4、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院长、副院长、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行政后勤(总务后勤、收费等)7个考核单元。
2、考核内容:详见《考核细则》。
五、考核系数
院落长1.4,副院长1.2,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行政后勤等岗位1.0;其中中级、师级、助理级职称的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7、0.05;无职业(从业)资格人员岗位系数减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加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因本岗位工作量不足而兼职的,不加兼职岗位系数。),中层干部、兼职人员按任职时间来加岗位系数。
六、考核结果
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单位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100×岗位系数
七、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分别在7月上旬和次年的1月上旬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也是工作人员晋级、其它奖励以及聘用、续用和
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两次绩效考核均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提取的单位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院长奖励基金-加值班费)÷所有个人考核得分系数之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合÷单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总人数×班子岗位系数(主任1.6、副主任1.4)
院长奖励基金=(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单位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5% 加值班费按每加班一次:小于2小时的10.00元,小于8小时的20.00元,节假日加班40.00元计算。在考核周期内提前预算。,提取。
八、奖惩性绩效考核工资的统一规定
1、奖惩性绩效考核工资我院按12个月考核、计算、管理。
2、因单位工作需要,外出脱产进修的,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因个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外出脱产进修达一月(含一月)以上的,进修期间不发放其个人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
3、外借人员(除政府下文人员外)一律不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借调入人员,在原单位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由我单位按其在我单位所在岗位及职称,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拒聘待岗的人员,待岗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
5、因公受伤、在工伤医疗及康复期间,享受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因公伤致残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女职工休产假,不享受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
7、职工病假1周内,享受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8至19天的,按实际休假天数天扣发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超过20天的,扣发当
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在考核细则中不再扣分。
8、事假10天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值,超过10天的,当月无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在考核细则中不再扣分。
9、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天扣发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并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值;累计达1个工作日(8小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在考核细则中不再扣分。
10、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并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值,旷工1天以上的,不再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值;旷工3天的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旷工4天以上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
11、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服务态度不好,引发医疗纠纷,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扣发1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造成医疗事故的,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以上情形将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值。
12、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受到全院通报批评的,扣发1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并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值。
13、受行政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扣发3至6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并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值
14、收受红包、回扣经查实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值
15、私自非正常渠道转诊病人、私自介绍病人外出购药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医疗经营活动经查实的,扣发1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考核细则中扣除相应分值
16、违反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骗取资金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相应考核细则中扣分。
17、遇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相应细则在扣分。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视
情节扣发1—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相应细则中扣发。
19、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或其它医疗费用的,除按相关规定追缴外,视情节扣发1—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相应细则中扣分.20、对损害单位荣誉,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扣发1—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相应细则中扣分。
21、对无故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此方案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后实施。
平坝县乐平乡卫生院 201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