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商业预付卡的建议与对策_商业票据金额填写规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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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国商业预付卡的建议与对策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摘要:近年来,随着现代化支付手段的逐步推广和应用,以商业信用为支撑的商业预付卡作为商业企业扩大市场占有量并获取巨额利润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商场及其他行业的一种重要支付手段。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购物、刺激消费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社会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提出完善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具体措施,旨在维护消费双方权益,消除由此带来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金融秩序。

关键词:预付卡 金融秩序 发行制度 > >

一、建立严格的预付卡发行制度

预付卡在工商业,尤其是百货餐饮饭店娱乐业中应用十分广泛,基于交易安全和信用保障考虑,经营者若要发行商业预付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鉴于目前监管体系不完善及社会信用体系不成熟,发行方式应采取核准制,即由发卡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充分告知包括姓名商号或名称及地址在内的真实情况,还必须告知准备发行的预付卡种类金额及未使用余额等信息。监管部门对发卡人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发卡人营业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规模、营业额及利润信用等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

如果准许发行,还应根据对发卡人信用等级不同区别两种情形。一是对信用等级不高的发卡人,其所收取的预付卡销售款项应委托第三方予以托管。实际操作中,发卡人可先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约,再向消费者出售预付卡,预付卡销售金额托管于银行。消费者可在发卡人处消费后,相应的预付款项才转入发卡人账户。如果没有消费,则预付款仍在资金托管银行设置的专用账户中,一旦发卡人出现经营问题,消费者可向监管机构申请退款。二是对信用等级高的发卡人,其所收取的预付卡销售款项可由自己保管,但在使用消费预付款时应受到严格限制。

二、设立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除包含合同基本要素外,还应包含针对性条款。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出现纠纷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解决,既降低解决纠纷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应确立应当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范围。应当记载事项包括发卡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工商登记信息、预付卡面额使用方式等。不得记载事项应包括:①对使用期限的限制。不得记载过期作废字样,但为适度保护经营者利益,可规定过期不再享有优惠。②不得记载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条款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③不得记载禁止退卡。从退卡实践来看,可以设置犹豫期制度,规定消费者在办卡后的犹豫期内可办理退卡。在犹豫期外,经营者可与消费者协商退还卡内余额。④不得记载到期后余额不得返还消费者。预付卡到期仅仅意味着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服务关系结束,但并不涉及持卡人预付款的权属变化,因此发卡人应退还余额。⑤不得记载违反其它法律禁止规定的事项。

另外,预付卡发卡人还可根据自身规模向自律组织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存放在自律组织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当发生预付式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根据法定程序申请保证金的先行赔付。

三、建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

有效的实名登记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行贿受贿、洗钱以及逃税的作用,实名登记制度应包括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和持卡实名登记制度。关于购卡实名登记制度,规定购卡人在购买商业预付卡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单位在购买商业预付卡时,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发卡人应采取联网核查方法,统计购卡人购买总额以避免利用多处购卡、多次购卡进行规避的现象。由于将实名登记制度延伸到持卡人,通过对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整个流程的严格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制止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因此应当建立持卡实名登记制度。对违反实名登记制度的行为,应当规定一定处罚措施,从而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通过建立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和持卡登记制度,有效预防可能滋生的腐败和逃税行为。

四、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监管制度包括监管主体、监管权限、自律监管等方面。从商业预付卡本身特点来看,其涉及行业领域众多,由于发行主体从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上都有很大区别,且数量有日益增多趋势,因此进行“一刀切”式监管方法不具有现实性。同时,与多用途预付卡相比,单用途预付卡只在特定商家使用,使用地点单一,在监管主体上适宜建立以商务部为主导、以资金托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辅助的监管模式。针对预付卡发行主体不同采取不同手段。对发售量大、回收期限长、影响范围广的发卡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对发售量小、回收期限短、影响范围小的发卡主体进行一般监管。

关于监管权限,监管机构享有检查权、审查报告权、信用评估权、责令改正权取消登记权。从职能划分来看,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预付卡的监管,如有权批准或取消发卡人发行资格,有权要求发卡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有权要求发卡人提供担保,有权对发卡人进行信用评估,有权对发卡人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资金托管银行主要负责对所托管的预付卡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管,工商管理机关通过制定预付卡合同格式文本,规范格式条款等措施进行工商日常监管。

自律监管,实际上是第三方监管,由行业协会对预付式消费进行自律监管,可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监督本行业内部预付式消费行为。这不仅有利于规范行业内竞争秩序、节约司法资源,还能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对于违规行为,根据自律公约予以惩处,并建立通过行业协会维权的有效途径,促进预付卡消费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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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内,通过对Lending Club的发展模式借鉴,现在已经发展出了点融网等类似的P2P公司,就是所谓的直接P2P,或者又称纯粹P2P。在他们的模式中,他们并不是提供固定的理财产品和固定的收益率,将出借人的资金全部集中到一定的资金中,在点融网的运营模式中,它们基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是和他们自身的风险偏好程度相关的,对于高风险的人群来说,他们的资金成本也应该相对比较高,而低风险的人群的支付的资金成本也相对较低。而平台公司只是收取部分的手续费。在这种运营模式中,平台公司只是收取部分的手续费,所以这种直接可以由投资人的收益反应借款人的实际风险的运营模式,就叫直接P2P。通过这种方式,P2P平台就不再是中介平台,而直接介入了交易,成为了一种金融机构。当然,这种运营模式的基础还是建立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只有P2P平台和银行拥有较为完整的用户大数据,通过严格的审查后,进行评分和放贷,从而达成交易。但是由于在国内,大部分的P2P平台还并没有与银行正式接轨,现在社会普遍看的阿里网贷平台,数据仍然存在不完整性。所以大数据的获取就是一大难点,此外,由于P2P行业并没有统一的征信体系,那么等级的划定就又是一点问题,这两点问题都是需要我们去及时解决的。

五、总结

从对现阶段我国P2P行业发展的现状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P2P行业在呈现出整体繁荣、多方向发展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包括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担保公司的正规性、“去担保化”过程中的风险备用金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因为我国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引起的,有些则是因为我国的行业发展还没有完全放开所导致的。但是,总体来说,这些现阶段的问题都是有方法可以解决的。通过和外国的P2P平台发展状况、模式以及环境作对比,借鉴国外优秀公司的发展模式,如Lending Club的发展模式和经验,我们可以逐渐明白我国发展发展模式中的不足,总结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方法来解决这一系列“中国化”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和作为拥有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国家,我们不能忽略我们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特殊性。所以,作为一名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我们不能照搬照套外国的发展方法和手段,而应该不断学习、深化发展,从而做到不断完善行业体系,从而嚷我国的金融发展模式向着更加快速、更加繁荣的方向发展,因此达到更大的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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