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原则及中国税收调整战略_为了分析中国税收收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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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则及中国税收调整战略

一、WTO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指某一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的贸易待遇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缔约方,不能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该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必须同样给予成员国对方。二是国民待遇原则,对国外产品、服务给予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待遇,也就是享受与本国产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无论是最惠国待遇还是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对我国各项政策确立韵基本要求就是对内对外必须一视同仁,不能搞区别对待。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加大本国市场准入程度。该原则又包括关税减让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关税减让原则:该原则指任何缔约国都要大幅度削减关税,而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进一步提高。

2.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该原则指缔约方在采取贸易措施时,只允许采取关税手段,明确反对数量限制等非关税保护手段,不得限制其他缔约国商品和服务进口,要开放本国市场。WTO要逐步取消配额制和进口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壁垒,乌拉圭回合会议决定:到2004年底所有产品的配额全部取消。

(三)反补贴原则

补贴是指公共性机构提供的财政支出使被资助方获得利益,政府向企业提供资金或税收减让都属于补贴的范围。WTO反对专向性的补贴,即提供给某个或某些企业或行业的补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禁止类、可诉类和不可诉类。

禁止类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由于这两种补贴的设立是为了对贸易产生影响,因此是不允许的。协议对这两种补贴的具体形式作了列举,从中可以看到除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外的鼓励出口和进口替代的税收优惠,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是被禁止的。例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满后,其出口产品当年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是一种出口补贴。又如,我国允许27家指定的国内钢铁出口商对其国内采购缴纳的增值税享受100%的退税,实际上也是一种鼓励出口的补贴,都是禁止类补贴。

不可诉的补贴有四种:(1)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2)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3)作为地区发展总体计划的一部分,给予贫困地区不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4)为了保护环境给予不特定企业或产业的环境保护项目补贴。

除不可诉补贴之外的带有专向性的税收优惠,都可能成为可诉补贴。可诉补贴与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区别在于:可诉补贴被起诉,必须被证明该补贴对WTO成员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的威胁,同时,判断是否属于可诉补贴还必须确定该种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

(四)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就是指各成员方要在公平的贸易条件下竞争,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该原则反对各成员方在贸易活动中的人为干预及对自由贸易的扭曲,要求用市场供求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如出现人为降低价格,则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贸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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