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_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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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艺术教育学院教师教学规范(试行)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依据《西安美术学院教师教学规范》,特制定本教学规范。
第一条 师德修养 教师要具有热爱教育、献身教育的思想境界;要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行为规范;要有忠于职守、任劳任怨的敬业精神;要有尊重生命、厚爱学生的人文情怀;要有自我更新、锐意改革的创新意识。要努力成为具有教育智慧的学者、人格修养的楷模和学生健康成长的人生导师。
第二条 教师职责 任课教师负责推选符合教学大纲的教材(讲义)及教学资料,负责所任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课程实习、考核等环节的实施,组织好课堂教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纪律 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缺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因故调、停课,应遵照《西安美术学院关于调、停课的规定》。教室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教态自然大方,注意个人仪表举止、思想言语对学生的示范作用。
第四条 教学过程
一、原则 我院教学环节实行“三进课堂、三出课堂”的原则(三进课堂是指教师进课堂、大纲(讲义)进课堂、示范作品进课堂;三出课堂是指教学总结出课堂、教学展览出课堂、课外作业出课堂), 各
教学部门要严格执行。
二、备课 教师在授课前要充分了解教学对象,研究知识结构,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认真备课,写出教案、准备好示范作品、教具、多媒体课件等,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同一课头集体备课,要统一要求和进度,教研室要集思广益,确保教学质量。
三、课堂教学教师要遵循大纲及课程计划组织好课堂教学。要更新教学理念、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对话式教学、探究式教学、合作式教学等教学方法的应用,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积极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教师要重视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做到教学相长。
四、作业辅导 教师应依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适当的作业,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做好作业讲评。各教学部应在期中或期末抽查学生作业,并将教师布置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五条学生考核
一、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等多种方式。考查主要是对学生作业、实习实践情况、平时学习情况、参与课堂教学等教学环节效果的检查,也可采取测试方法,但不能用考试代替考查增加学生负担。不得划定复习范围与重点,更不允许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考题。
二、考试命题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和相应能力。每门考试的课程应同时设计题量、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并避免与前几届试题雷同,经本教学部负责人签字后,由教务科随机使用。
三、考试组织 考试日程在院教务处统一部署下,教务科负责具体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时间。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所有任课教师必须参加监考,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西安美术学院监考教师职责》,严格执行《西安美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四、成绩评定 考试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严格执行。考试成绩的评定要公正、客观。公共课实行集体评卷制,其它课程也应尽量创造条件,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对考试作弊、旷考的学生用红笔注明,对缓考的学生注明“缓考”字样并签署评卷教师姓名,连同学生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交教务科管理人员。考试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科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试卷或更改成绩。
五、成绩管理 任课教师必备《西安美术学院教学手册》,教师认真填写学生的各项成绩(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不得涂改,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交各单位教学秘书,汇总教务科,上报院教务处。
第六条 教学工作考核 教学工作考核旨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
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教师要主动配合,虚心听取意见。教学检查分为听课、查阅教师备课讲义、学生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开展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发表的教研论文等。考核结果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职务晋升、校内工资、奖金发放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指导毕业创作(设计)、论文毕业创作(设计)、论文答辩由教研室全面负责。指导教师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分阶段对学生进行指导,并严格执行《西安美术学院本科毕业创作(设计)、论文答辩与评奖工作规范》,启发学生以正确的方法和态度,独立完成。学生完成毕业创作(设计)、论文后,指导教师写出评语报教学部,由教务科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评定成绩后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奖励处分 奖励和处分执行西安美术学院教学奖励处分办法。
第九条附则本规范适用于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并被学校聘用的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本规范自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教务科和党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