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_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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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
用地和土地出让政策的实施细则
辽国土资发[2005]10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辽政发
[2005]15号),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完善改制企业用地和土地政策,制订如下细则: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问题
(一)下列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给予重点保障:
1、列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两大基地、三大产业项目;
2、国债投资重点扶持的新建工业项目;
3、省政府确定的100个具有示范和牵动作用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4、国有企业重大重组项目。
(二)鼓励上述企业和项目向省以上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园区集中。
(三)对上述企业和项目用地审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标准问题
(一)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采取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执行。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标准,按照省政府颁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折算。
(二)在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出台前,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租金,可按各地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余额分期缴纳的额度、时限由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未缴清之前,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
三、关于改制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一)对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企业类型和用地项目情况,本着“明晰产权、显化资产”的原则,分别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予以处置。对用地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或“一企多策”的办法,灵活处置土地资产。
(二)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其他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合并,兼并、合并后的企业是非上市公司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3-
不得随意扩大划拨用地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地价政策,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时,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出让等方式处置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
(三)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全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收缴管理。严禁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或租金,落实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四)企业新建扩建所需建设用地,要落实建设用地预审制度,按法定权限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或拆分审批。企业置换、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五)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落实改制企业用地和土地出让政策,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转变职能,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对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报件,要特事特办,限期办结,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产权保证,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
(六)切实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中介服务。改制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其土地资产应由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公布的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结果必须经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或备案,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不得作为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依据。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