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廉政建设条例_廉政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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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在学校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学校党委和各党工委、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四条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区党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人事处长、审计处长组成。其他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党工委、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领导班子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副书记兼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常委、党委委员、党工委书记、分党委书记、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书记、分管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行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校区管委会主任、校长助理和各院(系、部)院长(主任)及分管单位和部门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二)副校长协助校长抓全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单位和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纪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纪委委员和分管单位和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二)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抓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监察处、纪委办副处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纪检、监察工作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校区党工委、管委会受校党委、校行政的委托抓校区党风廉政建设的督促、协调工作。
(一)校区党工委书记对校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起督促、协调作用。
(二)校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分别对主管单位和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和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学校二级单位和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所分管单位和部门的三级班子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进入领导班子;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认真分析和研究学校的廉政状况,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加强廉政建设的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支持党委、纪委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督、监察职能;
(三)了解和掌握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现象。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检查学校党委、行政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二)定期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调查分析,收集整理党员和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反映,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和各二级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四)参与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
(五)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六)负责实施信访、纠风和案件查处工作;认真执行保障共产党员民主权利和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权利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校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政联系会议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认真处理;对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或涉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
(四)配合学校纪委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保证学校各项规定落实;
(五)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检查和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六)学校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要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校内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对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向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和人事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结合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下半年的自查结束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写出班子的自查报告,连同领导干部个人自查材料一并报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各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自查工作由机关党总支按上述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在评优、评先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组织人事、财务、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及教学、科研、招生、毕业生就业、后勤及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级党政领导违反责任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纪委追究责任;其他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责任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则由校党委和校行政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