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合同_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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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镇三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

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平川镇三二村______社___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

地址:临泽县工业开发区联系电话:0936—5525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原甲方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出租的位于平川镇三二村____社的土地合计______亩(其中:一类地______亩、二类地_____亩、三类地______亩,均为净耕土地面积,另见附表)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主要从事玉米杂交种子生产经营。

本合同所指土地指甲方出租的上列土地及地上现有的渠、路、井、电等农田配套设施的统称。(注:渠、路、井、电等附属设施不在计算租赁金面积内,本条应删除)

二、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乙方应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将土地交付甲方。(注:10月10日交还土地,则地上农作物能否收获完毕,建议延长至10月20日之前)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1租赁价款:

一类地:甲方以2010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1860元确定土地流转金每年每亩800元作为土地租赁的最低基准数,2011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1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40%加基准数800元,其计算方法为:(2011年亩产值-1860元)×40%+800元。2012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2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40%加基准数800元,(2012年亩产值-1860元)×40%+800元。以后各年均按此方法及标准确定土地租赁金。

(注:若上年度产值低于1860元,则租赁金会低于基准数,因此修改为最低基准数,请酌情考虑)

二类地:甲方以2010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1860元确定土地租赁金每年每亩700元作为土地租赁的最低基准数,2011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1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30%加基准数700元,其计算方法为:(2011年亩产值-1860元)×30%+700元。2012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2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30%加基准数700元,(2012年亩产值-1860元)×30%+700元。以后各年均按此方法及标准确定土地租赁金。

三类地:甲方以2010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1860元确定土地租赁金每年每亩600元作为土地租赁的最低基准数,2011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1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20%加基准数600元,其计算方法为:(2011年亩产值-1860元)×20%+600元。2012年土地租赁金的确定方法为:2012年当地玉米制种亩产值与2010年玉米制种亩产值相比较,亩产值超过部分的20%加基准数600元,(2012年亩产值-1860元)×20%+600元。以后各年均按此方法及标准确定土地租赁金。

3.2租赁价款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每年1月10日之前,支付当年土地租赁价款最低基准数总额,其余租赁费于每年的4月30日前付清,付款方式为现金。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4.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4.4租赁期限内,甲方没有流转的土地,不得再自行种植异种玉米和其他影响乙方种子生产经营的农作物,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乙方种子质量,否则无条件拔除,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4.5严禁甲方在三二村三坝渠及荒天沟以北的土地自行种植异种玉米,若种植必须与乙方协商,保持必要的安全隔离距离,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否则无条件拔除,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4.6租赁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7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8甲方不得在租赁区域内取土,并不得私自对租赁区域内的荒滩、林地、草地、晒场等闲置土地进行再次开发、耕种。

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将租赁土地再次流转租赁。

4.10土地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平田整地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11甲方不得干扰、阻挠、堵塞、侵占、挪用、偷盗、毁坏租赁的土地及其渠、路、井、电等农田配套设施。

4.12土地租赁后,镇政府、村委会对农田、水、电等设施进行建设、配套及改造,由甲方负责实施。

4.13甲方原地块中的经济类果品树木(枣树、果树等)应及时集中移栽到房前屋后的果园内,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活动。

4.14土地租赁区域内,甲方的杨树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活动,甲方应在国家政策与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允许下及时砍伐、移栽,否则乙方根据树木的覆盖面积按照规定扣除相应面积的租赁费。(注:如果砍伐、移栽,有无补偿等问题,如果此项工作农户已同意砍伐、移栽则可不提)

4.15土地租赁后,甲方依法享受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4.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主、副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5.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设施建设,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未经许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不得种植多年生宿根作物,否则,交还土地时应清除地上作物根、茎。

5.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4土地租赁后,乙方或镇政府、村委会为乙方争取的农田、水、电等设施的建设项目由乙方负责实施。

5.5土地租赁后,乙方依法享受除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外的所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和镇政府协商)

5.6租赁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7在土地租赁期间,晒场、机井、渠系、村社道路、田间道路及农田水利、电力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随土地归乙方使用管理。出现破损、断裂、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

5.8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5.9乙方从事生产经营需要用工时,在同等劳动报酬待遇下,应优先雇用甲方或甲方所在村内闲散劳动力。

5.10乙方应教育工作人员与当地村民搞好团结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做好租赁土地废弃物的处置和搞好租赁区域内环境卫生。

5.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6.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6.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按损失的五倍予以赔偿,明显违约金过高,显示公平。已作修改)。

6.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电力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上年度土地平均产值五倍的赔偿金。

6.4甲方因干扰、阻挠、堵塞、侵占、挪用、偷盗租赁的土地及其渠、路、井、电等农田配套设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照实际直接损失或财产原有价值负责赔偿。

6.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土地价款总额的4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应继续追加赔偿金。(违约金不对等, 显示公平。已作修改)

七、其他约定

7.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出租方、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对租赁的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

7.2土地租赁第一年起,其土地的深耕、灭茬由乙方承担费用。土地租赁到期后,其土地的深耕、灭茬由

乙方承担费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出租的,因租赁期间乙方为便于生产耕作,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租赁土地生产的,由乙方拆除或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租赁土地生产的,同时甲方也不同意拆除,则甲方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但乙方在租赁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甲方不作补偿。

7.3租赁期满,若不继续出租土地,乙方应协助村委会按户恢复承租土地地貌,并参与处理因恢复地貌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7.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7.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7.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7.7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备案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

附件:

1、流转土地基本情况统计表(分户)

2、流转土地四至平面分布图(分社)

甲方(出租方):平川镇三二村

乙方(承租方):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见证单位:临泽县平川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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