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试题_知识产权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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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收保护的记录
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专利申请的原则
①先申请优先原则,即2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②书面原则,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办理各种手续。
③单一原则,又称为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指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或设计。
④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3、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①著作人身权:a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b署名权,指作者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c修改权,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d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E特殊权利
②著作财产权:a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b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c出租权,指的是出租载有作品的物,如载有电影作品或计算程序的光盘。D公开传播权,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意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E演绎权,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愿作品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4、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①专利人身权:署名权,还有专利文件的修改权等。
②专利财产权:独占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其他权利
5、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①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②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③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④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6、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也叫登记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2)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包括:①原始取得,著作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体情形:(1)、自然人因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2)、法人等组织因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就法人等组织而言,它们在主持体现其意志的创作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性获得著作权。(3)、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权。
②继受取得。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因约定取得(2)、因继承取得。(3)、因法律规定取得。
7、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①独立创作。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
②可被感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③可再现性。也称可复制性
④逻辑合理。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8、商标注册的条件
①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法》第8条对商标的构成要素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②具有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独特性,要求商标的构成要素立意新颖,独具风格。
③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④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⑤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如果两个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它们不是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影响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驰名商标例外。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一,民间调解。虽然知识产权纠纷多涉及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专业性程度较高,纠纷较为复杂,但仍可适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一些争议较小、涉及金额较少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基于知识产权强烈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由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知识产权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或退休法官及具有较高社会声望之人担任。条件成熟时,调解机构也可包括民间自律形式的行业协会等协调机构。民间调解是纠纷双方同意由第三方居中协调力图在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因而私密性较强,应注意保密。
第二,仲裁解决。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独特优势:程序简化,一裁终局;仲裁员多具备专业技术能力,专业权威性使仲裁结果更加具有说服力;仲裁程序的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仲裁结果有利于克服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地方保护主义,更加有利于承认和执行。从权利属性上看,知识产权是私权,权利主体可自行选择用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第三,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主要是权属纠纷、申请权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等与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相关的纠纷。因此较多使用在专利、商标纠纷案件中,较少涉及著作权纠纷。行政机关的介入并非最终救济手段,只是救济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关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行政机关只能居中调解。
第四,诉讼解决。我国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中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制度,法院附设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在庭审之前的调解程序,使当事人明晰专家对其纠纷的利益分析,向其提供慎思后选择非诉解决方式的机会。通过审前调解程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与法院审判中达成的调解或判决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计算机软件法律特点与保护
法律特点: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2.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最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极低。计算机软件是开发者智力劳动的结晶,具有原创性质。3.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4.计算机软件的可复制性决定其可以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5.计算机软件复制成本低廉6.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和实用性,可以反复无限制地多次使用,但商业寿命较短。7.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商业寿命较短。
保护:1.著作权法的保护 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3.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4.计算机软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5.计算机软件的刑法保护 6.计算机软件的行政法保护
案例 专利法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