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预案_处理军民纠纷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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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建设局
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预案
为正确处理我县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维护我县社会的政治稳定,促进和谐从江建设,维护从江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森林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建筑施工领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涉及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事件,全力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稳定,促进从江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和谐从江服务。
二、总体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矛盾调处“及早发现、有效控制、规范协调、依法解决”的总体要求,确保“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出县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不发生影响大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破坏军民关系的刑事大案,不发生群体械斗的恶性事件。在涉及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法制教育,正确疏导,不激化矛盾的原则。
4、坚持快速到位,果断处置的原则。
三、工作机构
局成立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吴文胜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综治、维稳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房地产
管理局局长石江平和分管调处工作的党组成员、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方天庆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规划站、乡镇规划办、施工站、质监站、项目监理站、建筑设计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系统内的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分工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处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实行以下分工程序:
1、县内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军民纠纷的,由工程项目分管或联系领导牵头,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局军民矛盾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2、对于局军民矛盾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调解不成的军民矛盾纠纷案件及县内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军民矛盾纠纷案件,由工程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纠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局军民矛盾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并会同军队协商进行处理;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调解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办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延长的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情况特别复杂的,仍需继续延期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案件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县信访调处办会同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3、对于乡镇处纠工作领导小组调解不成的涉及军民建筑施工领域权属纠纷案件、跨乡镇发生的涉及军民建筑施工领域权属纠纷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案件,由县信访调处办负责组织调查、协商,自收到乡镇处理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或直接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在调解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办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延长的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情况特别复杂的,仍需继续延期的,需报州人民政府批
准。
4、对于跨县界发生的涉及军民建筑施工领域权属争议案件,由县信访调处办牵头,涉及的乡镇、村要密切配合,积极应对。
5、对于因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发生的军民纠纷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或接受移送的调处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二)协作互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要加强上下联动与部门协作,形成军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纵横联动机制。
1、信息管理报告制度。局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县信访调处办、乡处纠工作领导小组与村调解组织的人员之间信息的联络报告,乡村之间每一月通报一次,县乡之间每月通报一次。在信访调处、司法等单位之间,在乡镇与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要互设联络员和联络电话,建立横向信息互通的便捷通道。
2、定期调度与应急响应制度。工程项目分管或联系领导应每月深入所分管或联系的项目实施地开展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稳定与转化工作;局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每两个月召开工作例会一次,全面排查可能发生纠纷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客观分析纠纷调处工作的现状,研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县、乡两级信访调处或处纠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工作例会制度,针对纠纷发案的特点与规律,定期开展联片调解,组织法官、处纠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等进行巡回办案,依法调处。对于案情特殊或情况较紧急的,一线的处纠小组领导人员要快速反应,亲自到达现场,接报的上级处纠机构也应当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努力做好矛盾纠纷的稳定化解工作。
(三)强化保障。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局建筑施工领域军民矛盾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办公(调解)室,有专兼职处理调解人员,有处理调解工作台账(登记簿)、有工作例会和办案记录等;要抓好处纠调解人员的培训,局每年度要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调解员培训一次,可
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个别咨询和发放材料自学等方式进行;要抓好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积极争取财政通过各种渠道适当加大对军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费投入,设立必要的处纠专项工作经费,条件成熟的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倡导建筑施工单位捐资,确保处纠、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四)落实责任。要强化领导责任,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处纠工作纳入局综治目标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范围,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能靠前指挥,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信访纠纷案件落实到每个领导干部和责任人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预案,妥善承办纠纷案件,对案件跟踪承办不力或推诿、拖延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发现徇私枉法或处置不当引发矛盾激化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具体责任人员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或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本预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