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富销售合规管理_财富管理公司合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新华财富销售合规管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富管理公司合规”。

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合规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财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财富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富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称信托产品营销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销售或办理申购、赎回等各类业务活动。

第三条 财富管理人员应着力提升自身资产配置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自身专业素质建设和营销能力的提升,构建以客户为核心、以专业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营销模式。

第四条 财富管理人员营销信托产品,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财富管理人员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在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的基础上,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符的信托产品。

第六条 对于此办法中规定的合规管理,将比照《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财富事业部负激励暂行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后果影响分为原则性违规和一般性违规进行负激励处罚。

第二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说明书、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等需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双方均应留存。

第八条 财富管理人员可根据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制作个性化的产品宣传材料,产品宣传材料应全面、客观反映信托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五)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九条 财富管理人员只能依据新华财富事业部公布的产品销售文件为客户提供销售服务,不得擅自接受其他渠道获得的销售文件,不得违背信息保密制度提前公布销售文件版本。

第十条 信托产品可研报告等材料作为产品重要的控制性文件,仅限于内部研究使用,可引用相关数据对客户宣传,但不得直接向客户提供。

第三章 信托产品风险披露

第十一条 财富管理人员应确定投资者以真实身份购买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投资者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正确填制《委托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如果投资者身份不真实、信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财富管理人员不得向该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第十二条 财富管理人员应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应在“了解你的客户”基础上,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偏好,适当推介及营销相应信托产品,引导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财富管理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应充分向投资者揭示信托产品的风险,完整披露所销售的信托产品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对信托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做出正确的评价,确保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之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财富管理人员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收益等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第十四条 财富管理人员需提请投资者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对信托产品投资风险进行书面提示。并应在该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要求投资者在确认栏和签字栏中抄录如下语句:“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信托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由投资者亲笔签名。

第十五条

财富管理人员在信托产品营销过程中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以正当、合规、合法手段进行推介、销售,不得以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方式进行宣传,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不得向投资者给予或承诺给予信托合同以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财富管理人员应尊重投资者隐私,对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产品认购金额、收益兑付账户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借阅、转让、交换、出售投资者信息,亦不得违规利用或介绍他人利用投资者信息。

第十七条 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财富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且坚持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十八条 财富管理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正确填制《客户风险等级评估表》。

第十九条 财富管理人员对于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第二十条 财富管理人员只允许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产品销售服务,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满足第(一)款条件的投资者(委托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自然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满足第(二)款的投资者(委托人)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之外,还需提供如下任一证明文件,证明其在认购前一个月内拥有的金融资产加上本次认购的信托项目的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投资者在本公司持有的信托受益权金额由信托财务部予以确认。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投资者在认购前一个月内拥有的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鉴证函。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投资者在认购前一个月内拥有的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证书。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满足第(三)款条件的投资者(委托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2)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需要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和结婚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信托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富管理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信托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财富管理人员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信托产品宣传。

第二十二条 财富管理人员通过电话销售理财产品时,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向客户销售信托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信托产品,不得误导客户。

第二十二条 财富管理人员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获得机构客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信托合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第六章 销售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富管理人员必须对客户信托产品销售过程后的相关服务工作负责,耐心解答客户问题、按时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提前通知信托产品到期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富管理人员对其客户后续服务质量负责,对于客户投诉有及时汇报、配合解决的义务,不得推卸责任、转嫁矛盾。

第二十五条

财富管理人员应尊重投资者隐私,对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产品认购金额、收益兑付账户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借阅、转让、交换、出售投资者信息,亦不得违规利用或介绍他人利用投资者信息。

第七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新华信托面向客户从事信托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财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信托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信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制定的信托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信托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信托产品的特性,对有关信托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销售人员从事信托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信托产品风险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信托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信托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二十九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三十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从事信托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信托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信托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八章 附

本办法由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财富销售合规管理.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新华财富销售合规管理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财富管理公司合规 销售 新华 财富 财富管理公司合规 销售 新华 财富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