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_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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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分级管理、层层追究原则。各级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追究由上级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坚持有权有责、权责对等原则。依据违规违纪违法性质、损失程度、后果大小追究责任。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党组(党委)、党组(党委)成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党组(党委)集体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

(二)未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决策、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三)疏于检查、监督、管理,导致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及

–– 3 –– 时有效治理,造成恶劣影响;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未及时纠正处理,责任追究不力;

(七)未按规定向上级纪委(纪检组)述廉及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情况;

(八)其他需追究党组(党委)集体责任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党组(党委)成员个人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要求,未在职责范围内传达贯彻落实,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导致分管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四)未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分管领域内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问题突出;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集团公司改进作风建设30条要求不力,分管领域“四风”问题突出;

(六)对分管领域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及时制止、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七)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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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配合上级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未及时按照巡视组提出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九)放任、指使下属人员违反财经、会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不管,甚至包庇、纵容;

(十一)其他需追究党组(党委)成员个人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党组(党委)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一)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党委),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党委)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二)解散。对于全体或者多数成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党委),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九条 党组(党委)成员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5 ––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组织处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条 追究党组(党委)集体责任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党组(党委)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 –– 6 –– 任,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党组(党委)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上级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内容和责任追究处理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组(党委)、党组(党委)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已获得的相关荣誉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离职但对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申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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