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_六安市北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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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

栏目:国土资源规划发布日期:2004-11-14[双击自动滚屏]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 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回、收购和出让的前期开发准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劳动、房产、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原则上进行储备:

㈠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㈡为市人民政府代征的土地;

㈢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㈣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㈤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㈥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㈧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㈨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土地整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㈩市人民政府认为其它需要储备的土地。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和发展需要储备的,应当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委托征地机构分期分批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进行储备。

第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和规划区土地的实际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主管部门应书面报告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储备,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被依法没收和使用期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直接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以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收购。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为:

㈠申请收购。

㈡权属核查。

㈢征询意见。

㈣费用测算。

㈤方案报批。

㈥签订合同。

㈦收购补偿。

㈧权属变更。

㈨交付土地。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㈠合同双方当事人;

㈡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㈢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㈣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㈤违约责任;

㈥争议解决方式;

㈦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合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被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包括地面建筑物、附着物等地上投入)。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收购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 出让金部分。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㈠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参照土地征用补偿的平均水平确定。地上建筑物补偿费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测算确定。

㈡原工业用地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平均价格确定。土地开发成本(即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开发费用)为基准地价的60%,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基准地价的15%,级差地租(净土地出让金)为基准地价的25%。

㈢按土地拍卖、招标实际所得比例确定。

土地收购补偿费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开发配套费由市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级差地租上交市财政后按有关规定使用。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市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㈠前期开发。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㈡土地利用。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储备的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需实施拆迁的,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方式确定开发单位。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实行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协议方式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协议价格。第二十条 储备的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后,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有权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地招商。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发成本包括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应接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土地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已获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六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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