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30号%20附件doc_保监会174号文附件
青岛保监发〔〕30号%20附件doc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保监会174号文附件”。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堵塞费用管理漏洞,防范虚假费用列支,提升公司内控管理水平,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维护青岛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分公司是指行使青岛行政辖区管理职能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费用是指公司为维持正常经营管理以及在获取保单和理赔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费用、手续费和理赔费用。
第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费用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公司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合理性原则。公司列支的费用要与业务规模、资产使用状况(如车辆、打印设备等)、下属机构分布以及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相匹配,严禁列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合理费用。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结
算入账,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五条 公司应完善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流程,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费用支出管控,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消耗,提高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业务及管理费监管
第六条 业务及管理费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章主要对需要重点管控的变动费用项目做相应规定。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的变动费用包括“业务及管理费”中的车船使用费、修理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咨询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防预费及其他项目,其余为固定费用。
第八条 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严禁将同一类事项的费用在不同明细科目之间分别核算。要规范费用科目中“其他”项目的内容,用途可以明确区分的,要计入相应明细科目,严禁将用途明确的费用计入“其他”项目中。要加强过渡科目管理,严禁通过如其他应收(付)款、待摊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费用调节。会计凭证摘要应能清晰反映业务发生事项。
第九条 车船使用费。车船使用费是指公司机动车船所需的燃料、辅助燃料、车检、过路过桥等费用。对燃油费实行“一车一卡”管理制度,由指定部门负责充值和编号管理,要建立加油卡充值登记簿,记录每张卡的充值记录。租赁车辆必须取得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并统一登记管理。每辆车的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报销金额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条 修理费。修理费是指用于维修固定资产(如车辆、房屋等)的费用支出。车辆修理费涉及的车辆必须是公司自有或租赁的车辆。房屋修理要制定预算、签订合同。修理费会计凭证应附维修发票和详细的材料清单。
第十一条 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和低值易耗品。公杂费是指用于购臵各种公用杂物如办公用具等的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是指用于为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所支付的维护费、耗用的纸张、色带、硒鼓、储存介质等的费用,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用具物品。
公司要加强对上述三项费用的管控,购买及领用数量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与部门和机构的实际使用量相匹配;公司要有专门部门负责上述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建立相应的领用登记簿,对分发领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入库单、出库单与领用登记簿一同保管,留存备查,严禁未入库而直接发放。报销上述费用时,会计凭证应附采购发票、采购清单(至少
包含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议费。会议费是指按规定标准用于召开各种会议或参加培训的费用。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时,会计凭证应附会议或培训通知和签到表(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通知应包括会议或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及联系电话、地点、时间、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三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公司职工出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零星杂费等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公司应完善出差管理规定,对往返路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要制定明确的标准。所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严禁伪造、变造单据虚列差旅费。差旅费的报销人员应当是公司的在册职工。
第十四条 印刷费。印刷费是指公司用于单证等资料印刷方面的费用。公司报销印刷费时,应当在会计凭证后附印刷发票、印刷资料清单,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印刷资料收发登记薄,印刷合同或协议与登记簿一同保管,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邮电费。邮电费是指公司发生的用于通讯方面的费用以及邮递费。公司报销邮电通讯费时,电话机主姓名要与实际报销人一致,且必须是公司的在册职工。
第十六条 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公司用于咨询方面的费用。报销咨询费时,应当在会计凭证后附咨询服务协议以及咨询费发票。咨询内容应当与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且提供咨询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 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是指公司为开展保险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列支的宣传费用应与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直接关系,且具备宣传方案,留有宣传品样品(包括样稿、样带等)。委托外单位进行宣传活动的,应当签订合同。购臵宣传用品应具备完善的审批流程、物品出入库以及发放签收手续。对于大额宣传用品发放应符合税务机关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防预费。防预费是指保险公司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报销防预费时,会计凭证后应附采购发票和用途说明。采购的防预材料应当做好收发登记,并保留收受方的签收证明备查。
第十九条 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绩效)、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职工薪酬的列支必须符合确认和计量标准,满足匹配原则,与职工提供的服务相符,与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和预算方案相符,严禁通过虚列职工或随意变更发放标准等形式虚
列职工薪酬。
第三章
手续费监管
第二十条 手续费是指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中介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第4号)和青岛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报销费用等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直接业务和电销、网销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中介业务要实行全险种手续费跟单管理,实现业务管理系统与财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业务管理系统应逐单记录手续费的对象、渠道、比例等信息,生成手续费数据后自动传递到财务系统,财务系统据此核算并支付手续费。不得在财务系统中人为确认、修改手续费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独立的中介业务管理功能,实现对中介渠道的管理。公司中介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支机构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从签约面谈、代理协议签订、支付账户确认等方面严格把关,严禁通过虚挂代理人等形式套取费用。
中介业务管理系统中至少应记录以下信息: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执业证号、联系电话以及收款账户等,中介机构的名称、税务登记号、保险业务许可证
书编号、注册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以及收款账户等。公司录入中介业务保单时其代理人只能在已录入系统的信息中进行选取,核保通过后代理人信息不得修改,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手续费比例作为出单时此代理人跟单录入手续费的比例上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在实现无缝对接的基础上,应具备相应查询功能。查询功能主要包括保单查询和科目查询。保单查询是指系统应具备通过保单号查询该保单的手续费信息以及对应手续费计提和支付的会计凭证号等功能。科目查询是指系统应具备查询“手续费支出”和“应付手续费”会计科目某一时间段发生额对应的所有保单的手续费清单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全面推行“零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青岛保监发[2009]42号,以下简称“零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结算。
第四章
理赔费用监管
第二十五条 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认到该赔案的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应直接核算至险种。
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但无法具体归属到某一特定赔案的费用。间接理赔费用发生时可确认险种的直接核算至具体险种;不可确认险种的,发生时计入共同费用,期末根据《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的相关规定分摊至具体险种。
第二十七条 理赔费用的核算应采用据实列支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不得采用预提等标准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
理赔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赔付支出”科目,不得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等其他科目。“赔付支出”科目下设臵“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明细科目,各明细科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70号)的要求,制定完善的理赔费用动支审批流程,严格界定理赔费用内容,加强理赔费用内控管理,规范理赔费用列支与核算,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理赔服务工作质量。
理赔费用的使用应遵照客观、真实的原则,严禁在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他费用,不得采用任何包干方式将理赔费用交
由理赔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严禁通过虚增赔款金额、虚假赔案等方式套取和虚增理赔费用。
第五章
费用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费用支付要严格执行青岛保监局“零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要建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用于费用支付,由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管理。严禁在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设立费用账户。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网上银行结算系统,对外支付的费用,金额超过3000元(含)的必须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直接与对方结算,不允许使用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低于3000元(不含)的费用可以使用网银或转账支票等形式支付,通过转账支票结算的,必须填写支票收款人,且加盖“不得背书转让”印章。如果确需公司职工垫付款项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除外),公司在审核无误后可以直接将资金通过网银系统支付到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发生的费用报销事项、向职工支付的所有薪酬均应通过网银方式支付至报销人(职工)银行账户。
严禁通过垫付款项形式变相支付其他费用,严禁将大额费用支出通过分拆发票方式规避网银转账付款规定用支票或现金方式结算。“零现金管理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指引为准。
第六章
费用指标监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要实行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对费用支出实施预算控制。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项目类别、业务类型、业务渠道等不同维度编制费用预算,严禁采用费用打包等形式向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划拨费用。
各公司每年3月15日前要向青岛保监局上报本年度费用预算方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实行严格的分渠道业务管理,中介业务渠道必须设臵专人专岗管理。严禁采用直销人员同时维护中介业务渠道的管理模式,在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严禁将中介手续费列入职工薪酬,以渠道维护费用等形式变相贴费。
第三十三条 保监局实行费用管理问责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费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报销的费用是公司真实发生的,不存在虚报、瞒报;直接责任人对费用核算的客观性负责,在财务信息中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不存在错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 保监局不断加强非现场监管,建立财产保险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每月对各公司的费用指标进行监控。根据监控结果,将数据指标异常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情况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组织专项现场检查
等措施。对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青岛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管指引(试行)》(青岛保监发[201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