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_西南石油大学毕业答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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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发[2002]16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就业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毕业研究生系当年7月前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研究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业。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择业应履行协议、信守承诺、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六条 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地点在图书馆C516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咨询及指导工作。

第二部分就业政策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毕业当年5月31日前,下同)向就业办报告毕业去向。

第八条 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户口和档案原则上转至就业单位指定地。对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和档案原则上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第十条 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由就业办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学校不再推荐其就业。1.就业协议书盖章生效后,未及时将其以挂号邮寄或亲自送交等方式通知就业单位,而被单位拒绝接收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到就业单位报到而被就业单位退回的;

3.报到后,不按单位具体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或拒不服从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而被就业单位退回的;

4.在就业过程中,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被查出的; 5.毕业离校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 6.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部分就业协议的管理、领取、签订和流程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求职择业应使用由研究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统一制作并盖有学院党委和就

第十九条 对没有就业意向或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学校视为未就业毕业研究生,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通过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方式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持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就业办。(如:博士后进站的应有单位出具的进站通知书,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应有报考单位发放的调档函)。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毕业后其户口、档案等材料原则上转入其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五部分违约及改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或毕业研究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支持毕业研究生违约。毕业研究生向就业单位提出解约申请的行为属学生个人行为,其相关所有事宜由学生自行与就业单位协商解决。对于违约后需要补领就业协议书的研究生,需要填写《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就业违约补领协议书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经研究生学院主管就业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四条 改派系指毕业研究生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退回或毕业研究生自动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学校允许该生重新落实就业单位,并重新派遣改发新就业单位报到证,但改派期限为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超过期限一律不予以改派。

第二十五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因申请论文延期答辩或答辩未按时通过而造成就业协议不能执行的,就业办不将其纳入就业派遣计划,由毕业研究生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在该生履行相应违约责任,并取得原就业单位解约函后,可向就业办提交参加下一届就业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硕士毕业生需在报考前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已就业硕士研究生考博申请表》(详见附3),原则上已经签约的毕业生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若有特殊原因确需报考的毕业生应由学生本人告知用人单位,在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后方可报考(用人单位同意报考需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或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同意报考并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第二十七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已取得该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书面材料(以下简称“解约函”)的,经其申请且就业办同意,就业办可在其重新落实就业单位后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返回就业协议书者,学校按新就业单位派遣;若其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后但在毕业前取得该单位解约函,经其申请且就业办同意的,就业办参照改派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下述两种情况可参照第二十七条办理相关手续。

1.已考取博士未读,或已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未进站的毕业研究生,在取得录取单位或进站单位同意其不入学或不进站的书面材料后;

2.因故出国(境)未成行的毕业研究生持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等材料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研究生,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持就业协议书(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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