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开发管理办法_员工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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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源区明清古太原县城保护与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太原县城的保护与开发,弘扬古城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太原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古太原县城保护范围为:北起北外环路南侧道路红线、南至南外
环路以南60米(包括龙天庙)、西起西外环路西侧65米、东至东大街与城东田间路交叉口以西80米,总面118公顷。核心保护范围面积34047公顷,主要包括后街至东街,横街至北街,西街至朱家巷、小西街,傅家门道至南街,城隍
庙至东街,王家大门至南街片区。建设控制地带面积83.63公顷。
第三条 同意规划确定的保护内容、保护重点以及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范围
内,严格保护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新(改)建建筑严格按照晋阳传
统建筑风格控制,建筑高度以一层为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筑形式与核
第四条
第五条 心保护范围内传统风格相协调,新(改)建建筑高度以二层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古城内的文物寺观和古城遗址、遗存现状、建筑木刻、石刻,牌匾等随意破坏。加强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建设工程应严格改选
相关管理程序,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保护
和抢救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第二条
《保护与开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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