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_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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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文件
诸政发〔2009〕79 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二、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和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对象,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即:缴费档次的算术平均值,下同)计算复员退伍军人账户化额度,财政补贴标准为10%。
(二)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通过银行按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1至2月份。
四、账户管理
(一)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三)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待遇享受
(一)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每人,城镇居民70元/每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每人。今后随经济发展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当年的缴费档次进行补缴,也可选择平均缴费额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按本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参保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按本意见参保并已在享受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六)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意见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其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实际费用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享受待遇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该标准今后由省里统一调整。
六、制度衔接
(一)与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时,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意见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按本意见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时,凡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要求参加本意见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意见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不足1年的应按年补差,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在老农保退保后按本意见重新参保。
本意见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关系转移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本意见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七、资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二)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并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三)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四)其他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认工作,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注销、外迁人员等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低保户的确认等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
(五)各镇乡(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应增配专职人员,社区(村)要落实代办员。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