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与调整_新中国农村生产关系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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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与调整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农村,仍维持封建土地制度,农民没有土地或仅有少量土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受尽地主剥削,生活不得温饱。
土地改革(1950~1952)
土地改革的必要性:
①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有3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
②封建土地剥削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还严重地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
土地改革的目的: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过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1952年,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完成。
意义:①彻底推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②农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这使人民政权更加巩固。③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
④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 注:土地改革后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仍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不是公有制,公有制的实现是在三大改造完成以后。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三大改造之一)
原因: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影响生产发展,产品不能满足国家工业化建设需要。内容: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把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引导他们参加农村生产合作社,走集体化和共同富裕的道路。
* 注:是一种公有制,土地归集体和国家所有
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夏秋之季,各地纷纷建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吃大锅饭。农民缺少生产自主权,辛辛苦苦干一年活,收入不多,生产积极性不高,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 注:八大的正确方针没有能够坚持下去,是左倾错误发展的一种表现,是一次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一次生产关系调整。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全面推广)
内容: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承包给农户家庭使用,农户与集体签订合同,农民生产的产品首先保证上交国家和集体,剩余产品归农户所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这样,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乡镇企业:
随着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发展,农村乡镇企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为农村致富和实现现代化开辟了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