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用土地营利性建设项目审批_土地规划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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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用土地营利性建设项目审批
(1)申报要求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的国有建用地,建设用途为营利性建设项目,即符合自用土地营利性建设项目分类标准;
2)申报单位持土地权属资料到土地交易中心办理经营性用地申报手续;
3)土地交易中心按规定到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和土地供应的审批手续;
4)土地交易中心与申报单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5)申报单位持《土地成交确认书》、《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资料,到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审批、规划报建手续。
(3)申报审批的主要流程和时限
1)办理选址定点(补办)、土地出让、土地证、规划方案;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办理规划验收。
(4)主要审批结果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图、定位图);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审查
2010-11-10
一、申报事项
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审查
二、申报资料
1、《新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土地、房产测绘技术报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调整件)》等;
5、土地权源资料(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6、用地相关批件(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或董事会决议、土地转让协议及成交确认书等);
7、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司章程等);
8、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为立项必备资料,下列文件资料可按项目审批进度提交:
9、土地估价报告(含结果报告及技术报告)。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办理程序
1、申报—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办理(其中非常态件转用地科办理形成处理意见后转行政审批科办理)—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出件
2、审查内容
(1)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法律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二、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地籍测量、土地估价、供地方案报政府审批,单位缴费、批后公示时间等非行政许可行为用时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办理结果及下步工作提示
一、审批结果:
(1)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批复;
(2)补交地价款通知。
二、下步办理提示:地籍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