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推荐)_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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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为了规范博汇花园小区(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按政府规定,由指定部门或单位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一次性交纳方式筹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第三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第四条 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审价

维修金额5000元以上的,在经业委会讨论后认为有必要时,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账目公布

物业服务公司每年一月份须将上年度的账目向业主公布,并应该包括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包括每幢楼房的情况);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楼幢出入口,并送业委会一份存档。

第八条 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需使用维修资金的,除管理规约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制订使用方案。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要求维修、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编制,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2.完善使用方案。涉及业主共同的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3.决定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的日常支出审批权:每次每户平均提取的维修资金在¥150元以下的全权全额委托业主委员会审批;每次每户平均提取的维修资金超过¥150元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使用方案在小区(或各项目发生的楼幢)内公告。

4.落实施工单位。合同金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至少三家竞价并公示后确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并由负责人签字。

5.组织项目施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

6.施工费用的审核和报销。由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费用列支清单进行审核,并由业委会主任签名盖公章(各楼幢发生的项目,由该楼幢代表与本幢业主进行审核并签名,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应当审价的,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维修资金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维修资金使用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物业服务公司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越权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业主或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由博汇花园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的规约需经博汇花园各业主书面投票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或修改。业主大会所通过的相关补充或修改决定为本规约的合法组成部分,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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