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职责_矛盾调处中心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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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姜堰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收礼;
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同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关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决定、指示和指令,并及时报送辖区内矛盾纠纷调处的情况和信息;
2、研究制定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目标责任管理和考评办法,定期通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3、为群众提供矛盾纠纷投诉咨询服务;
4、接待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做好登记;
5、将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分流指派给有关部门单位和镇(开发区、溱湖风景区)调处;
6、主持调处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
7、协调、指导辖区内各单位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8、对分流处理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
9、对因调处工作不力或不及时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书面提出建议,作为综治委行使一票否决权的依据;
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
1、镇、部门难以调处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2、跨镇、部门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
3、双方均为外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本市发生的民事争议;
4、一方为本市,另一方为外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本市发生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5、发生在本市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所涉及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本中心认为应该受理的其他案件。
来访者须知
反映问题,实事求是;要求明确,合情合理;
提供证据,真实可靠;举止端正,语言文明;
听从劝导,心平气和;
姜堰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职责、职权及服务范围
一、工作职责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职责:
1、贯彻执行同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关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决定、指示和指令,并及时报送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和信息。
2、研究制定本地区矛盾调处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目标责任管理和考评办法,定期通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3、为群众提供矛盾纠纷投诉咨询任务。
4、接待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做好登记。
5、将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分流指派给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调处。
6、主持调处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
7、协调、指导辖区内各单位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8、对分流处理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
9、对因调处工作不力或不及时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书面提出建议,作为本地综治委行使“一票否决”权的依据。
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职权
1、信访分流指派权
2、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
3、考核惩办建议权
4、矛盾调处调度权
5、“一票否决”建议权
三、服务范围
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
4、领导交办的事项;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3、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4、其他不宜由中心调处的纠纷;
姜堰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部门分工表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部门分工如下:
1、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市民政局及相关镇负责调处。
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镇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市农工办及相关镇负责调处。河道、圩堤管理,利用及有关的各种矛盾纠纷,由市水利局及相关镇负责调处。
4、土地征用、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安排,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工办及相关镇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市建设局、城管局及所在镇负责调处;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市环保局及相关镇负责调处。
6、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市交通局及有关部门,相关镇负责调处。
7、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市工商局负责调处。
8、医疗纠纷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处。
9、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市计划生育局和有关部门、相关镇负责调处。
10、企业产权改革、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市经发局与有关部门、相关镇负责调处。
11、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市信访局与有关部门、相关镇负责调处。
12、涉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市司法局、公安局、有关部门及相关镇负责调处。
13、涉及到跨部门或跨镇的矛盾纠纷,由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或公民进行调处。
14、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处。
15、涉及案件,由市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各负其责。
16、涉及组织人事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处。
17、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