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制的问题与变革_中国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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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法制的问题与变革
一、中国土地法制建设的沿革
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950—1979年: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土地法制建设进展不大,但正式确立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并且这种制度到现在为止并没有根本改变。1979—1990年:这一时期,各地纷纷制定了有关上地利用、开发、保护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0—1997: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土地法制建设也逐步走向成熟,1997年9月,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更是明确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强调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1997—现在:1998年8月,在过去《土地管理法》基础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以下简称1998《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1998《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该法的制定实施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立法工作的一个转折点,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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